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自行指定其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該陪同人並得陳述意見。
- 被害人前項之請求,檢察官除認其在場有妨礙偵查之虞者,不得拒絕之。
- 陪同人之席位應設於被害人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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