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6-1 條
- 1.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自行指定其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該陪同人並得陳述意見。
- 2.被害人前項之請求,檢察官除認其在場有妨礙偵查之虞者,不得拒絕之。
- 3.陪同人之席位應設於被害人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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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6條之一規定,家暴被害人偵查受訊問時得自行指定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檢察官非有妨礙偵查之虞不得拒絕。
Q · 被家暴去地檢署做筆錄,可以帶人陪我進偵訊室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6條之一,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自行指定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且該陪同人得陳述意見。除非檢察官認陪同人在場有妨礙偵查之虞,否則不得拒絕,並應將陪同人席位設於被害人旁邊。
白話解讀
偵訊室的門關上的那一刻,你不需要一個人在裡面。很多被害人以為偵訊是一場你對檢察官、旁邊最多一個書記官的孤立審訊,害怕自己講錯話、講漏重點、或當場情緒崩潰無人接住。這條給你一組人的名單: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這五類人你可以自行指定一位陪你進去。檢察官除非認為陪同人在場會妨礙偵查(例如陪同人可能是共犯或證人),否則不得拒絕。而且陪同人的席位要設在你旁邊,不是後面、不是對面,是旁邊,讓你伸手可以碰到對方。這條改寫了偵訊室的物理結構:從一對多的審訊,變成兩個人一起面對檢察官。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6條之一為偵查程序中的被害人保護規定,賦予家暴被害人於受檢察官訊問時,得自行指定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一人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之權利;檢察官除認其在場有妨礙偵查之虞外不得拒絕,並明定陪同人席位應設於被害人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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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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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暴偵訊可以帶人陪同嗎?▾
可以,家暴法36條之一明定可指定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陪同。
Q2誰可以陪我做家暴筆錄?▾
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五類,自費聘請的也算。
Q3檢察官可以拒絕我的陪同人嗎?▾
原則不行,除非認定陪同人在場有妨礙偵查之虞。
Q4陪同人可以講話嗎?▾
可以,本條明定陪同人得陳述意見,但不能代替你回答事實問題。
Q5怎麼向檢察官聲請陪同人?▾
報到時口頭或書面向書記官聲請,引用家暴法36條之一並留下紀錄。
Q6朋友可以陪我偵訊嗎?▾
純朋友身分不在列舉範圍,但若具社工、心理師、輔導資格則可。
Q7家暴法36條之一和性侵害防治法陪同權差在哪?▾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是立法原型,家暴法36條之一將陪同人範圍與席位規定明確化。
Q8陪同人聲請有時效嗎?▾
偵查階段隨時可提,建議收到偵訊通知後立即提出以便安排。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家暴法§36-1 | 刑訴法§248-1 | 性侵害防治法§15 |
|---|---|---|---|
| 適用對象 | 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 | 一般被害人(通案) | 性侵害案件被害人 |
| 陪同人範圍 | 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 | 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 | 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或經被害人同意之人 |
| 席位明文 | 明定設於被害人旁 | 未特別明定席位 | 未特別明定席位 |
| 陳述意見 | 陪同人得陳述意見 | 得陳述意見 | 得陳述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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