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6-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6條之一規定,家暴被害人偵查受訊問時得自行指定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檢察官非有妨礙偵查之虞不得拒絕。
Q · 被家暴去地檢署做筆錄,可以帶人陪我進偵訊室嗎?
可以,家暴法36條之一保障偵訊陪同權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6條之一,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自行指定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且該陪同人得陳述意見。除非檢察官認陪同人在場有妨礙偵查之虞,否則不得拒絕,並應將陪同人席位設於被害人旁邊。
白話解讀
偵訊室的門關上的那一刻,你不需要一個人在裡面。很多被害人以為偵訊是一場你對檢察官、旁邊最多一個書記官的孤立審訊,害怕自己講錯話、講漏重點、或當場情緒崩潰無人接住。這條給你一組人的名單: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這五類人你可以自行指定一位陪你進去。檢察官除非認為陪同人在場會妨礙偵查(例如陪同人可能是共犯或證人),否則不得拒絕。而且陪同人的席位要設在你旁邊,不是後面、不是對面,是旁邊,讓你伸手可以碰到對方。這條改寫了偵訊室的物理結構:從一對多的審訊,變成兩個人一起面對檢察官。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6條之一為偵查程序中的被害人保護規定,賦予家暴被害人於受檢察官訊問時,得自行指定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一人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之權利;檢察官除認其在場有妨礙偵查之虞外不得拒絕,並明定陪同人席位應設於被害人旁。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可以請朋友陪我偵訊嗎?
本條列的是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純粹朋友身分不在列舉範圍。但若朋友具心理師、社工或輔導資格就可以。若無符合資格者,可主動聯繫在地家防中心請求指派社工陪同,免費且社工熟悉偵訊流程,幫助通常比不熟程序的親人更大。
Q2陪同人可以幫我回答檢察官的問題嗎?
不能。陪同人得陳述意見指的是對被害人狀況、背景的補充,不能代替你回答事實問題,核心事實仍須由你本人陳述。陪同人最有效的時機是在你情緒波動時請求休息、記不起時序時提醒背景、被高壓訊問時緩和氣氛。
Q3檢察官可以拒絕我的陪同人嗎?
原則不得拒絕。依本條第二項,檢察官只有在認為陪同人在場有妨礙偵查之虞時(例如陪同人可能是共犯或證人)才能拒絕。單純擔心影響你的陳述不是法定拒絕理由,遭拒時可要求將拒絕理由記明筆錄並據以提出異議。
Q4家暴偵訊可以帶人陪同嗎?
可以。家暴法36條之一明定被害人偵查受訊問時得指定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
Q5家暴法36條之一的陪同人有哪些資格?
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五類,自費聘請者亦可,不限公部門指派。
Q6什麼是妨礙偵查之虞?
陪同人在場可能影響偵查目的的具體疑慮,例如陪同人本身可能是共犯或證人,是檢察官拒絕陪同的唯一法定例外。
Q7陪同偵訊權和隔離訊問有什麼不同?
陪同偵訊(36-1)是讓你有人陪在旁邊;隔離訊問(36)是讓你不必與加害人面對面,兩者是不同的保護措施可併用。
Q8怎麼向檢察官聲請陪同人?
報到時口頭或書面向書記官聲請「依家暴法36條之一要求陪同人○○○在場」並留下紀錄。
Q9找不到合適的人陪同怎麼辦?
聯繫在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或撥113保護專線,請求指派社工陪同,免費且社工熟悉偵訊流程。
Q10偵訊前要和陪同人準備什麼?
開一次事前會議,整理案件時序、加害細節、你擔心會卡住的地方,讓陪同人在你語塞時能自然補充。
Q11檢察官拒絕陪同人時怎麼留證?
要求將拒絕理由記明於筆錄,這份紀錄可作為後續異議或程序救濟的依據。
Q12家暴法36條之一 vs 刑訴法248條之一差在哪?
刑訴法248-1是通案陪同規定;家暴法36-1是家暴案特別強化版,明文規定陪同人席位設於被害人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家暴法§36-1 | 刑訴法§248-1 | 性侵害防治法§15 |
|---|---|---|---|
| 適用對象 | 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 | 一般被害人(通案) | 性侵害案件被害人 |
| 陪同人範圍 | 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 | 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 | 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或經被害人同意之人 |
| 席位明文 | 明定設於被害人旁 | 未特別明定席位 | 未特別明定席位 |
| 陳述意見 | 陪同人得陳述意見 | 得陳述意見 | 得陳述意見 |
家暴法§36-1
- 適用對象
- 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
- 陪同人範圍
- 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
- 席位明文
- 明定設於被害人旁
- 陳述意見
- 陪同人得陳述意見
刑訴法§248-1
- 適用對象
- 一般被害人(通案)
- 陪同人範圍
- 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
- 席位明文
- 未特別明定席位
- 陳述意見
- 得陳述意見
性侵害防治法§15
- 適用對象
- 性侵害案件被害人
- 陪同人範圍
- 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或經被害人同意之人
- 席位明文
- 未特別明定席位
- 陳述意見
- 得陳述意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版
(1040123 增訂)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自行指定其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該陪同人並得陳述意見。 被害人前項之請求,檢察官除認其在場有妨礙偵查之虞者,不得拒絕之。 陪同人之席位應設於被害人旁。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家庭暴力事件對被害人身心影響甚鉅,為協助被害人在偵查程序中能盡可能完整陳述,爰增訂本條規定,使被害人得自行指定陪同人員接受偵訊,以減緩被害人在偵查程序中所受到之心理衝擊。 三、為落實被害人接受陪同偵訊之權利,爰本條第二項規定除有妨礙偵查之情形外,檢察官不得拒絕被害人之請求。並於第三項規定陪同人之席位應設於被害人旁,以發揮陪同之功能。
- 偵查名詞
- 訊問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家庭暴力事件對被害人身心影響甚鉅,為協助被害人在偵查程序中能盡可能完整陳述,爰增訂本條規定,使被害人得自行指定陪同人員接受偵訊,以減緩被害人在偵查程序中所受到之心理衝擊。 三、為落實被害人接受陪同偵訊之權利,爰本條第二項規定除有妨礙偵查之情形外,檢察官不得拒絕被害人之請求。並於第三項規定陪同人之席位應設於被害人旁,以發揮陪同之功能。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