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6-2 條
被害人受訊問前,檢察官應告知被害人得自行選任符合第三十六條之一資格之人陪同在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6條之2規定,檢察官訊問被害人前應主動告知其得選任親屬、醫師、社工等陪同在場,未告知構成程序瑕疵。
Q · 檢察官沒告訴我可以帶人陪同偵訊,怎麼辦?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之二,檢察官在訊問被害人「之前」就應主動告知其得選任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陪同在場。關鍵字是「應」不是「得」,這是義務。若檢察官未告知,被害人可當場請求書記官記載「未告知陪同權」,並於後續偵查或審判階段據此主張該筆錄程序瑕疵,甚至聲請補行告知與重新訊問。
白話解讀
權利的價值在於你知道你有。不知道的權利等於沒有權利,這條就是為了堵這個漏洞。家暴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給了被害人在偵訊時帶陪同人進去的權利,但如果被害人不知道這件事存在,檢察官問她「你準備好了嗎?」她只會說「嗯」然後一個人走進去。為了避免這個結果,立法者寫下這條:被害人受訊問前,檢察官「應」告知其可自行選任符合第三十六條之一資格之人陪同在場。關鍵字是「應」,不是「得」,不是「可以考慮」,是義務。如果檢察官沒告知,就算偵訊結束後你才發現有這個權利,這個程序瑕疵可以成為你主張筆錄效力有疑慮的依據。這條不是給被害人的,是套在檢察官脖子上的法定義務。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之二為偵查程序保護性規範,課予檢察官於訊問家暴被害人前,主動告知其依第三十六條之一得選任陪同人到場之法定義務。本條將「陪同權」的行使前提(知情)轉化為檢察機關的強制告知義務,避免被害人因不諳法律而喪失程序保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暴偵訊可以帶人陪同嗎?▾
可以。依第36條之1,被害人得選任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陪同偵訊。
Q2檢察官沒告知陪同權怎麼辦?▾
可當場請求記載未告知,並於後續階段主張筆錄程序瑕疵,聲請補行告知或重新訊問。
Q3誰可以當陪同人?▾
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符合第36條之1資格者。
Q4陪同人可以幫被害人回答問題嗎?▾
不行。陪同人僅能在場、安撫並得陳述意見,不得代被害人回答案情。
Q5告知義務什麼時候要履行?▾
在「受訊問前」履行,檢察官開始問案情前就要主動告知。
Q6快速唸一段法條算告知嗎?▾
形式宣讀未確認理解可能構成告知瑕疵,被害人可要求實質說明。
Q7這條對被告有影響嗎?▾
本條規範檢察官對被害人的義務,不直接影響被告;被告另有刑訴第95條的告知權。
Q8事後才發現有陪同權還有救嗎?▾
有。可請家防中心社工出具書面紀錄,作為主張程序瑕疵的第三方佐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家暴法第36條之2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
|---|---|---|---|
| 保護對象 | 家暴被害人 | 性侵害被害人 | 被告 |
| 義務內容 | 告知得選任陪同人 | 陪同偵訊及相關保護 | 告知緘默權、選任辯護人等 |
| 告知時點 | 受訊問前 | 偵查及審判中 | 訊問前 |
| 義務人 | 檢察官 | 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 | 訊問之機關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