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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害人受訊問前,檢察官應告知被害人得自行選任符合第三十六條之一資格之人陪同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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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被害人受訊問前,檢察官應告知被害人得自行選任符合第三十六條之一資格之人『📌陪同』在場。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