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案件所為之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裁定書或判決書,應送達於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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