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7 條
對於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案件所為之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裁定書或判決書,應送達於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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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7條要求,家暴或違反保護令案件的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裁定與判決書,都必須送達被害人本人。
Q · 家暴案件檢察官和法院的書類,會送給被害人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7條,凡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案件,檢察官與法院所為的七類關鍵書類——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裁定書、判決書——都必須送達被害人,被害人不需主動聲請。送達日是行使救濟的起算點: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告訴人可於十日內聲請再議。
白話解讀
家暴案件走進司法程序後,最讓被害人崩潰的不是對方被判什麼,而是「不知道對方被判什麼」。你提告之後可能幾個月沒消息,等你某天在路上遇到加害人才發現他早就被不起訴、或緩起訴、或判輕了出來。這條法律把這個資訊黑洞堵起來:只要是家暴罪或違反保護令罪的案件,檢察官和法院做出的每一份關鍵書類(起訴書、不起訴、緩起訴、撤銷緩起訴、裁定、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都必須送到你手上。你不用主動去問,不用去法院跑流程,書面會來找你。這不只是「被通知」的權利,是讓你提前準備、決定要不要聲請再議、要不要申請新的保護令、要不要搬家的關鍵時間點。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7條屬程序性保障規定,要求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案件中,檢察官與法院所製作的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裁定書與判決書,均應送達於被害人,使被害人得即時掌握案件進展並據以行使救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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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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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暴案件的書類一定會送給被害人嗎?▾
會。第37條規定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裁定、判決等書類都應送達被害人,不需主動聲請。
Q2家暴案件沒收到任何書類怎麼辦?▾
多半是送達地址有問題,主動向承辦地檢署或法院陳報現住址與聯絡方式,並查詢案件進度。
Q3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幾天內要聲請再議?▾
告訴人應於收受後10日內具狀聲請再議(刑事訴訟法第256條),逾期不得再爭執。
Q4搬家了怎麼確保家暴書類送到我手上?▾
向承辦檢察官或書記官陳報『應受送達處所』或指定代收人,可寄到律師事務所或家防中心。
Q5被害人不是告訴人,也會收到書類嗎?▾
會。第37條的送達對象是『被害人』,不以是否提出告訴為前提。
Q6家暴書類送達日為什麼這麼重要?▾
送達日是所有救濟期限的起算點,收到當天即應拍照存證並記下日期。
Q7不起訴處分書和緩起訴處分書差在哪?▾
不起訴是案件終結不追訴;緩起訴是附條件暫緩起訴,違反條件可能被撤銷再起訴。
Q8判決書送達後多久可以上訴?▾
當事人可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9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書類類型 | 意義 | 被害人可行救濟 |
|---|---|---|
| 不起訴處分書 | 案件終結,不予追訴 | 10日內聲請再議(刑訴256) |
| 緩起訴處分書 | 附條件暫緩起訴 | 10日內聲請再議(刑訴256) |
| 判決書 | 法院實體裁判結果 | (當事人)20日內上訴(刑訴349) |
| 裁定書 | 程序事項裁定 | 視裁定類型,依法定期間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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