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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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7條要求,家暴或違反保護令案件的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裁定與判決書,都必須送達被害人本人。
Q · 家暴案件檢察官和法院的書類,會送給被害人嗎?
會。這些書類依法都要送達被害人本人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7條,凡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案件,檢察官與法院所為的七類關鍵書類——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裁定書、判決書——都必須送達被害人,被害人不需主動聲請。送達日是行使救濟的起算點: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告訴人可於十日內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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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家暴案件走進司法程序後,最讓被害人崩潰的不是對方被判什麼,而是「不知道對方被判什麼」。你提告之後可能幾個月沒消息,等你某天在路上遇到加害人才發現他早就被不起訴、或緩起訴、或判輕了出來。這條法律把這個資訊黑洞堵起來:只要是家暴罪或違反保護令罪的案件,檢察官和法院做出的每一份關鍵書類(起訴書、不起訴、緩起訴、撤銷緩起訴、裁定、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都必須送到你手上。你不用主動去問,不用去法院跑流程,書面會來找你。這不只是「被通知」的權利,是讓你提前準備、決定要不要聲請再議、要不要申請新的保護令、要不要搬家的關鍵時間點。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7條屬程序性保障規定,要求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案件中,檢察官與法院所製作的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裁定書與判決書,均應送達於被害人,使被害人得即時掌握案件進展並據以行使救濟權利。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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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告了家暴一直沒收到任何書類,怎麼辦?
主動打電話到承辦地檢署詢問案件進度,告知承辦書記官你的現住址和聯絡電話。書類未送達常見原因是戶籍地址與實際居住地不同、或家暴後搬家未更新。案件可能早有處分但書類退回重送中。內行人提示:每次搬家或換電話,主動寫一份陳報狀給承辦檢察官,附上新地址證明,比打電話更有效且留下書面紀錄。
Q2收到不起訴處分書非常不甘心,我能做什麼?
10日內可具狀聲請再議(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向上級檢察署請求重新審查。內行人提示:再議理由不要只寫『我不服』,要具體指出檢察官沒調查的證據、沒訊問的證人或採證邏輯問題,附上家防中心社工證詞、驗傷單補件、監視器調閱聲請,成功機率會大幅提高。
Q3家暴案件的書類一定會送給被害人嗎?
會。第37條規定起訴、不起訴、緩起訴、撤銷緩起訴、裁定與判決書都應送達被害人,不需主動聲請。
Q4家暴法第37條規定哪些書類要送達被害人?
七類: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裁定書、判決書。
Q5什麼叫『應送達於被害人』?
司法機關有義務把指定書類以法定方式交付被害人,使其知悉內容並起算法定救濟期間。
Q6不起訴處分書和緩起訴處分書差在哪?
不起訴是案件終結不追訴;緩起訴是附條件暫緩起訴,違反條件可能被撤銷而再起訴。
Q7家暴案件沒收到任何書類怎麼辦?
向承辦地檢署或法院陳報現住址與聯絡方式,並查詢案件進度,書類常因地址問題退回重送。
Q8搬家了怎麼確保家暴書類送到我手上?
書面陳報『應受送達處所』或指定代收人,可寄到律師事務所、家防中心或可信親友處。
Q9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幾天內要聲請再議?
告訴人應於收受後10日內具狀聲請再議(刑訴256),逾期不得再爭執。
Q10怎麼讓書類送到律師而不是我家?
向承辦檢察官或書記官陳報送達代收人,指定律師事務所地址,並附委任或現況說明。
Q11家暴法第37條 vs 刑事訴訟法一般送達差在哪?
一般刑事送達原則送當事人;第37條特別把家暴案件關鍵書類強制擴及被害人,反映人身安全需求。
Q12家暴法第37條 vs 第34-1條通知差在哪?
第37條是書面書類送達被害人本人;第34-1是釋放等情形即時通知被害人所在地警察與家防中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書類類型 | 意義 | 被害人可行救濟 |
|---|---|---|
| 不起訴處分書 | 案件終結,不予追訴 | 10日內聲請再議(刑訴256) |
| 緩起訴處分書 | 附條件暫緩起訴 | 10日內聲請再議(刑訴256) |
| 判決書 | 法院實體裁判結果 | (當事人)20日內上訴(刑訴349) |
| 裁定書 | 程序事項裁定 | 視裁定類型,依法定期間抗告 |
意義
- 不起訴處分書
- 案件終結,不予追訴
- 緩起訴處分書
- 附條件暫緩起訴
- 判決書
- 法院實體裁判結果
- 裁定書
- 程序事項裁定
被害人可行救濟
- 不起訴處分書
- 10日內聲請再議(刑訴256)
- 緩起訴處分書
- 10日內聲請再議(刑訴256)
- 判決書
- (當事人)20日內上訴(刑訴349)
- 裁定書
- 視裁定類型,依法定期間抗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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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870528 制定)
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 一、命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二、命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 三、以加害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四、命加害人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 五、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六、命加害人出具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之保證金。 七、其他保護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安全之條件。 法院如認有違背前項命令之情形,或准許會面交往無法確保被害人或其子女之安全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禁止之。如違背前項第六款命令,並得沒入保證金。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有關機關或有關人員保密被害人或子女住居所。
立法理由明定法院審理探視權時,得為保護被害人及子女之有關命令。
(0960305 全文修正)
對於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案件所為之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裁定書或判決書,應送達於被害人。
立法理由增訂緩起訴處分書亦應送達被害人之規定。
(1040123 修正)
對於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案件所為之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裁定書或判決書,應送達於被害人。
立法理由家庭暴力事件之司法文書亦包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爰予納入以臻周延。
- 家庭暴力名詞
- 起訴書名詞
- 簡易判決處刑名詞
- 不起訴處分書名詞
- 緩起訴名詞
- 撤銷緩起訴名詞
- 送達名詞
明定法院審理探視權時,得為保護被害人及子女之有關命令。
增訂緩起訴處分書亦應送達被害人之規定。
家庭暴力事件之司法文書亦包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爰予納入以臻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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