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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6 條

  1. 1.對被害人之訊問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
  2. 2.警察機關於詢問被害人時,得採取適當之保護及隔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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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6條允許被害人在法庭外或經屏風、視訊等隔離措施下作證,並自民國104年起擴及警察詢問階段,避免與加害人正面接觸的二度傷害。

Q · 出庭作證一定要跟加害人面對面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6條,對被害人的訊問或詰問可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進行,或採屏風、視訊、另設陳述室等隔離措施。民國104年增訂第二項後,警察詢問階段也納入隔離保護,被害人在第一次製作筆錄時即可啟動,不必與加害人同處一室或正面對質。法院亦得依職權主動採取,不以被害人有律師為前提。

白話解讀

面對加害人作證是一件你以為必須硬撐的事,但法律早就看穿這件事的殘忍。很多被害人在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時最害怕的不是刑責大小,而是要不要再跟加害人同處一室、眼神對到、聽他在旁邊反駁你每一句話。這條告訴你:不用。訊問或詰問被害人時,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讓你在法庭外陳述,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例如屏風、視訊、另設房間。而且 2015 年修法特別把警察詢問也納入,在你第一次做筆錄時就可以啟動隔離。這條不是給你同情,是把「二度傷害」這件事寫進制度,把避免它變成法院的職責。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6條為被害人程序保護規範,賦予法院及警察機關於訊問、詰問或詢問被害人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採取法庭外陳述或隔離措施(如屏風、視訊、另設房間),以避免被害人因與加害人正面接觸而受二度傷害,並確保證詞之完整與真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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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警察局只有一間偵訊室,說沒辦法隔離怎麼辦?

要求警員記載於筆錄,改到不同時段製作筆錄,或移到其他分局、家暴防治中心進行。本條第二項是法定義務,不是設備許可才執行。家防中心通常有完整訪談室配置,請求社工轉介到家防中心受訪,比堅持在警局內隔離容易得多,且社工可同時依第36條之1陪同。

Q2我聲請隔離訊問會不會讓法官覺得我很弱、證詞不可信?

不會。本條立法目的就是承認家暴被害人面對加害人難以完整陳述,法官知道隔離反而有助取得真實證詞。聲請書中具體寫出曾遭何種威脅、目睹加害人何種行為導致恐懼,比籠統寫「害怕」更能說服法院,這份聲請書未來也會成為量刑時呈現加害人惡性的附帶證據。

Q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6條是什麼?

被害人程序保護規範,讓訊問、詰問可在法庭外或經隔離措施進行,並擴及警察詢問階段,避免與加害人正面接觸的二度傷害。

Q4什麼是隔離訊問?

於訊問或詰問時採屏風、視訊或另設空間,讓被害人不必與加害人同處一室或正面對質的程序保護措施。

Q5法庭外訊問是什麼意思?

經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以外場所(如陳述室或視訊連線)進行被害人訊問,被害人可完全不進法庭。

Q6家暴隔離訊問和性侵隔離訊問一樣嗎?

本條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體例,家暴被害人享有同等級保護,單面鏡、聲音變調、異地視訊等規格可比照。

Q7家暴作證怎麼聲請隔離?

警詢階段口頭聲請並記載筆錄;偵查、審判階段透過書記官或律師遞狀聲請,建議於訊問前提出以利安排設備。

Q8警察做筆錄時可以要求隔離嗎?

可以。第二項是法定義務,可要求改房間、錯時段或轉介家防中心訪談室,警方不得以房間不夠拒絕。

Q9聲請隔離訊問需要律師嗎?

不需要。本條允許依職權啟動,被害人本人當場口頭聲請即可,法官也可主動採取。

Q10開庭前怎麼準備隔離訊問?

由律師於開庭前遞狀聲請隔離詰問,具體列出需求(屏風/視訊/被告離席)並敘明恐懼事由。

Q11隔離訊問會不會影響證詞可信度?

不會。立法目的正是承認正面對質妨礙陳述,隔離反而讓證詞更完整真實,法院不會打折。

Q12家暴法36條 vs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6條差在哪?

性侵法16條是隔離訊問的立法原型,家暴法36條參照其體例並擴及家暴案件,兩者保護規格相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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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詢問階段第36條第2項口頭聲請或警方依職權不同房間、錯開動線、轉介家防中心第一次筆錄即啟動,效果勝過事後補救
偵查階段第36條第1項書面聲請或檢察官依職權法庭外訊問、視訊、陳述室偵查筆錄是審判基礎,此階段完整陳述最關鍵
審判階段第36條第1項聲請或法院依職權屏風隔離、被告離席、視訊詰問開庭前書面聲請比當庭口頭更能確保設備到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57条の5(遮へい措置)・第157条の6(ビデオリンク方式)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65조의2(비디오 등 중계장치 등을 통한 신문)
🇩🇪 德國StPO § 247a(audiovisuelle Vernehmung außerhalb des Sitzungszimmers), § 247(Entfernung des Angeklagt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706-71(audition par visioconférence)
🇺🇸 美國Maryland v. Craig, 497 U.S. 836 (1990)(closed-circuit testimony for vulnerable witnes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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