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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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6條允許被害人在法庭外或經屏風、視訊等隔離措施下作證,並自民國104年起擴及警察詢問階段,避免與加害人正面接觸的二度傷害。
Q · 出庭作證一定要跟加害人面對面嗎?
不用,可聲請法庭外或隔離訊問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6條,對被害人的訊問或詰問可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進行,或採屏風、視訊、另設陳述室等隔離措施。民國104年增訂第二項後,警察詢問階段也納入隔離保護,被害人在第一次製作筆錄時即可啟動,不必與加害人同處一室或正面對質。法院亦得依職權主動採取,不以被害人有律師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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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面對加害人作證是一件你以為必須硬撐的事,但法律早就看穿這件事的殘忍。很多被害人在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時最害怕的不是刑責大小,而是要不要再跟加害人同處一室、眼神對到、聽他在旁邊反駁你每一句話。這條告訴你:不用。訊問或詰問被害人時,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讓你在法庭外陳述,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例如屏風、視訊、另設房間。而且 2015 年修法特別把警察詢問也納入,在你第一次做筆錄時就可以啟動隔離。這條不是給你同情,是把「二度傷害」這件事寫進制度,把避免它變成法院的職責。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6條為被害人程序保護規範,賦予法院及警察機關於訊問、詰問或詢問被害人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採取法庭外陳述或隔離措施(如屏風、視訊、另設房間),以避免被害人因與加害人正面接觸而受二度傷害,並確保證詞之完整與真實。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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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局只有一間偵訊室,說沒辦法隔離怎麼辦?
要求警員記載於筆錄,改到不同時段製作筆錄,或移到其他分局、家暴防治中心進行。本條第二項是法定義務,不是設備許可才執行。家防中心通常有完整訪談室配置,請求社工轉介到家防中心受訪,比堅持在警局內隔離容易得多,且社工可同時依第36條之1陪同。
Q2我聲請隔離訊問會不會讓法官覺得我很弱、證詞不可信?
不會。本條立法目的就是承認家暴被害人面對加害人難以完整陳述,法官知道隔離反而有助取得真實證詞。聲請書中具體寫出曾遭何種威脅、目睹加害人何種行為導致恐懼,比籠統寫「害怕」更能說服法院,這份聲請書未來也會成為量刑時呈現加害人惡性的附帶證據。
Q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6條是什麼?
被害人程序保護規範,讓訊問、詰問可在法庭外或經隔離措施進行,並擴及警察詢問階段,避免與加害人正面接觸的二度傷害。
Q4什麼是隔離訊問?
於訊問或詰問時採屏風、視訊或另設空間,讓被害人不必與加害人同處一室或正面對質的程序保護措施。
Q5法庭外訊問是什麼意思?
經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以外場所(如陳述室或視訊連線)進行被害人訊問,被害人可完全不進法庭。
Q6家暴隔離訊問和性侵隔離訊問一樣嗎?
本條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體例,家暴被害人享有同等級保護,單面鏡、聲音變調、異地視訊等規格可比照。
Q7家暴作證怎麼聲請隔離?
警詢階段口頭聲請並記載筆錄;偵查、審判階段透過書記官或律師遞狀聲請,建議於訊問前提出以利安排設備。
Q8警察做筆錄時可以要求隔離嗎?
可以。第二項是法定義務,可要求改房間、錯時段或轉介家防中心訪談室,警方不得以房間不夠拒絕。
Q9聲請隔離訊問需要律師嗎?
不需要。本條允許依職權啟動,被害人本人當場口頭聲請即可,法官也可主動採取。
Q10開庭前怎麼準備隔離訊問?
由律師於開庭前遞狀聲請隔離詰問,具體列出需求(屏風/視訊/被告離席)並敘明恐懼事由。
Q11隔離訊問會不會影響證詞可信度?
不會。立法目的正是承認正面對質妨礙陳述,隔離反而讓證詞更完整真實,法院不會打折。
Q12家暴法36條 vs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6條差在哪?
性侵法16條是隔離訊問的立法原型,家暴法36條參照其體例並擴及家暴案件,兩者保護規格相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tage | Legal basis | Trigger | Measures | Tip |
|---|---|---|---|---|
| 警察詢問階段 | 第36條第2項 | 口頭聲請或警方依職權 | 不同房間、錯開動線、轉介家防中心 | 第一次筆錄即啟動,效果勝過事後補救 |
| 偵查階段 | 第36條第1項 | 書面聲請或檢察官依職權 | 法庭外訊問、視訊、陳述室 | 偵查筆錄是審判基礎,此階段完整陳述最關鍵 |
| 審判階段 | 第36條第1項 | 聲請或法院依職權 | 屏風隔離、被告離席、視訊詰問 | 開庭前書面聲請比當庭口頭更能確保設備到位 |
Legal basis
- 警察詢問階段
- 第36條第2項
- 偵查階段
- 第36條第1項
- 審判階段
- 第36條第1項
Trigger
- 警察詢問階段
- 口頭聲請或警方依職權
- 偵查階段
- 書面聲請或檢察官依職權
- 審判階段
- 聲請或法院依職權
Measures
- 警察詢問階段
- 不同房間、錯開動線、轉介家防中心
- 偵查階段
- 法庭外訊問、視訊、陳述室
- 審判階段
- 屏風隔離、被告離席、視訊詰問
Tip
- 警察詢問階段
- 第一次筆錄即啟動,效果勝過事後補救
- 偵查階段
- 偵查筆錄是審判基礎,此階段完整陳述最關鍵
- 審判階段
- 開庭前書面聲請比當庭口頭更能確保設備到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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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870528 制定)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或會面交往之裁判後,發生家庭暴力者,法院得依被害人、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為子女之最佳利益改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得作為改定監護權或探視權之理由。
(0960305 全文修正)
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較現行條文第一項範圍更寬,爰予刪除。 三、考量被害人處境特殊,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放寬對被害人之訊問與詰問得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不限於智障或十六歲以下之被害人;另「被害人於本項情形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文字,查於該情形所為之訊問或詰問,係法庭之延伸,所為陳述本得作為證據,屬贅語爰予刪除。
(1040123 修正)
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 警察機關於詢問被害人時,得採取適當之保護及隔離措施。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強化警察機關於詢問被害人之保護與隔離措施,以確保被害人隱私及人身安全,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 訊問名詞
- 詰問名詞
明定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得作為改定監護權或探視權之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較現行條文第一項範圍更寬,爰予刪除。 三、考量被害人處境特殊,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放寬對被害人之訊問與詰問得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不限於智障或十六歲以下之被害人;另「被害人於本項情形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文字,查於該情形所為之訊問或詰問,係法庭之延伸,所為陳述本得作為證據,屬贅語爰予刪除。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強化警察機關於詢問被害人之保護與隔離措施,以確保被害人隱私及人身安全,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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