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50-1 條
- 1.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 二、犯罪偵查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
- 2.前項但書第一款所定被害人為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
- 3.第一項但書第一款所定監護人為同意時,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之意願。
- 4.第一項但書第一款所定監護人為該家庭暴力案件相對人時,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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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之1禁止媒體報導足以識別家暴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的資訊,違者由主管機關裁罰。
Q · 家暴新聞可以寫出被害人是誰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之1,媒體不得報導足以識別家暴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的任何資訊,不只是姓名,職業、住址、學校、車牌、案件特徵等只要讓熟人能辨識的組合都禁止。例外只有兩種:成年被害人本人書面同意(受監護宣告者另需監護人同意),或犯罪偵查、司法機關依法認有必要。112年修法後,若監護人本身就是加害相對人,其同意無效。
白話解讀
家暴受害者身上有兩層傷。肉體的傷會好,但「被人知道你是那個被家暴的人」這層傷會跟你一輩子。鄰居的眼神、同事的耳語、小孩在學校被指指點點。這條法律就是切斷這條傷口擴散路徑的閘門。任何媒體,電視、報紙、網路論壇、FB 貼文,只要揭露你或小孩的身分就違法。不是「不寫全名」這麼簡單,職業、住址、學校、車牌,任何能拼湊出你是誰的組合都禁止。例外只有兩種:你本人書面同意,或檢警司法需要。112 年修法補了一個關鍵漏洞:如果你的監護人就是打你的那個人,他的同意不算數。法律已經預判家暴最危險的同意往往來自家內。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之1規範媒體報導禁令,禁止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報導或記載足以識別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例外僅限成年被害人本人同意(受監護宣告者另需監護人同意)或司法、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有必要。民國112年修法增訂弱勢被害人之可理解方式告知義務,並使加害相對人之監護人同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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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暴新聞可以報導被害人是誰嗎?▾
不行,連職業、住址、學校等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都禁止。
Q2家暴被害人保護範圍包含小孩嗎?▾
包含,未成年子女身分受獨立保護,被害人本人同意不涵蓋孩子。
Q3打馬賽克、改化名就能報導家暴案嗎?▾
不能,判準是親友鄰居能否辨識,不是陌生人能否辨識。
Q4看到家暴新聞洩漏身分怎麼辦?▾
立刻截圖存證、寄存證信函要求下架、向社會局或衛福部檢舉。
Q5被害人本人同意媒體報導合法嗎?▾
成年被害人本人書面同意可,但受監護宣告者另需監護人同意。
Q6監護人是施暴者,他的同意算數嗎?▾
不算,112年修法後加害相對人為監護人時其同意失效。
Q7在臉書發文沒寫名字算違規嗎?▾
若好友圈能拼湊出是誰,技術上可能踩線,網路發文者也算媒體。
Q8媒體違反報導禁令會罰多少?▾
由主管機關依第61條之1裁罰,金額以現行法為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家暴法第50條之1 | 兒少權法第69條 |
|---|---|---|
| 保護對象 | 家暴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 兒童及少年本人 |
| 禁止內容 | 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 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
| 同意例外 | 成年被害人書面同意;監護人為加害相對人時同意無效 | 依該法規定之例外情形 |
| 違反效果 | 主管機關依第61條之1裁罰(金額以現行法為準) | 依該法罰則裁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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