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50-1 條
- 1.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 二、犯罪偵查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
- 2.前項但書第一款所定被害人為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
- 3.第一項但書第一款所定監護人為同意時,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之意願。
- 4.第一項但書第一款所定監護人為該家庭暴力案件相對人時,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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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之1禁止媒體報導足以識別家暴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的資訊,違者由主管機關裁罰。
Q · 家暴新聞可以寫出被害人是誰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之1,媒體不得報導足以識別家暴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的任何資訊,不只是姓名,職業、住址、學校、車牌、案件特徵等只要讓熟人能辨識的組合都禁止。例外只有兩種:成年被害人本人書面同意(受監護宣告者另需監護人同意),或犯罪偵查、司法機關依法認有必要。112年修法後,若監護人本身就是加害相對人,其同意無效。
白話解讀
家暴受害者身上有兩層傷。肉體的傷會好,但「被人知道你是那個被家暴的人」這層傷會跟你一輩子。鄰居的眼神、同事的耳語、小孩在學校被指指點點。這條法律就是切斷這條傷口擴散路徑的閘門。任何媒體,電視、報紙、網路論壇、FB 貼文,只要揭露你或小孩的身分就違法。不是「不寫全名」這麼簡單,職業、住址、學校、車牌,任何能拼湊出你是誰的組合都禁止。例外只有兩種:你本人書面同意,或檢警司法需要。112 年修法補了一個關鍵漏洞:如果你的監護人就是打你的那個人,他的同意不算數。法律已經預判家暴最危險的同意往往來自家內。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之1規範媒體報導禁令,禁止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報導或記載足以識別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例外僅限成年被害人本人同意(受監護宣告者另需監護人同意)或司法、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有必要。民國112年修法增訂弱勢被害人之可理解方式告知義務,並使加害相對人之監護人同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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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媒體用化名或打馬賽克就可以嗎?▾
不行。本條禁止的是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不只是姓名。如果報導寫你任教的學校、住的社區、你的職業,加上案件特殊性,熟人還是能認出你。判斷標準不是陌生人能不能認出,是你的親友鄰居能不能認出。記者常用前者當擋箭牌,你要用後者反駁,並要求把所有間接識別資訊一起拿掉。
Q2我自己想把遭遇公開,可以嗎?▾
可以,但有條件。成年被害人本人同意即可。如果你是受監護宣告人,還要監護人同意,而112年修法加了一條:監護人若是加害者本人,同意直接無效。就算你同意公開自己的身分,未成年子女的身分仍受獨立保護,你的同意不涵蓋孩子。
Q3看到違規報導,我能做什麼?▾
三條路。第一,寄存證信函給媒體和平台要求下架。第二,向縣市社會局或衛福部保護服務司檢舉,由主管機關依第61條之1裁罰媒體。第三,若曝光造成實際損害,另依民法第184條提損害賠償。網路內容要先完整截圖錄影並保存原始網址,下架後證據就消失了。
Q4家暴新聞可以報導被害人是誰嗎?▾
不行,姓名以外職業、住址、學校等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都禁止報導。
Q5什麼叫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
姓名以外,職業、住址、學校、車牌、案件特徵等讓熟人能拼出你是誰的組合。
Q6家暴被害人保護範圍包含小孩嗎?▾
包含,未成年子女身分受獨立保護,被害人本人同意不涵蓋孩子。
Q7112年修法新增了什麼保護?▾
增訂弱勢被害人可理解方式告知義務,並使加害相對人為監護人時同意失效。
Q8看到家暴新聞洩漏身分怎麼檢舉?▾
先截圖存證,寄存證信函要求下架,再向社會局或衛福部保護服務司檢舉。
Q9被害人本人想公開遭遇要怎麼做?▾
成年被害人書面同意即可;受監護宣告者另需監護人同意,且加害監護人同意無效。
Q10網路上有人洩漏被害人身分怎麼下架?▾
向平台檢舉要求限制瀏覽或移除,逾期未處理可轉向主管機關檢舉裁罰。
Q11媒體違反報導禁令會罰多少?▾
由主管機關依第61條之1裁罰,具體金額以現行法為準。
Q12家暴法50-1 vs 兒少權法69條差在哪?▾
兩者都禁識別身分資訊,前者保護家暴被害人及其子女,後者保護兒少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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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家暴法第50條之1 | 兒少權法第69條 |
|---|---|---|
| 保護對象 | 家暴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 兒童及少年本人 |
| 禁止內容 | 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 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
| 同意例外 | 成年被害人書面同意;監護人為加害相對人時同意無效 | 依該法規定之例外情形 |
| 違反效果 | 主管機關依第61條之1裁罰(金額以現行法為準) | 依該法罰則裁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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