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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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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經勸阻不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規定,濫用113保護專線經勸阻不聽者,地方主管機關得處3千至1萬5千元罰鍰。

Q · 亂打113騷擾會被罰嗎?

會。經勸阻不聽可罰3千到1萬5千元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若違反第51條第3款規定濫用113保護專線(無正當理由撥打、騷擾接線人員),且經接線人員勸阻後仍不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重點在「經勸阻不聽」這個前提——第一次接線員會先勸阻,繼續才開罰,等於給一次改過機會;連續濫用則可累加裁罰。誤撥、緊張掛斷、單純詢問都不在處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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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13 是家暴、性侵、兒少保護的全國二十四小時專線。一通電話平均佔用 5 到 10 分鐘。你打進去調戲接線員、惡作劇假報、酒後罵人的那十分鐘,可能正是某個被打到昏迷的媽媽反覆按重撥鍵的十分鐘。這條罰則是 2007 年全文修正時新增的,金額看似不多(三千到一萬五),但重點從來不在金額,而在於讓「濫用緊急專線」明確成為法律違規。條文寫「經勸阻不聽」,意思是第一次接線員會先勸阻,你繼續才罰——給了一次改過機會,也給了主管機關累加處罰的依據。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是針對濫用113保護專線的行政罰規定。當行為人違反第51條第3款(無正當理由撥打或騷擾113專線),且經勸阻仍不停止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裁處新臺幣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罰鍰。立法目的在於保障緊急通報資源不被癱瘓,確保真正的家暴、性侵、兒少受害者能即時打進專線求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不小心打錯電話馬上掛斷算騷擾嗎?

不算。本條處罰的是「經勸阻不聽」,即你在被勸阻後仍繼續的情況。打錯、緊張掛斷、詢問後離線都不是濫用。若要諮詢家暴以外的事,改打1957福利諮詢專線。

Q2未成年孩子亂打113玩,父母會被罰嗎?

14歲以下不罰(行政罰法第9條),父母會被家防中心約談並做家庭教育;14至18歲得減輕罰鍰。重複惡意濫用可能轉介少年輔導系統。

Q3亂打113會被罰嗎?怎麼罰?

會。違反第51條第3款濫用113、經勸阻不聽,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處3千到1萬5千元罰鍰,連續濫用可累加。

Q4不是要通報家暴,該打哪支電話?

法律與福利諮詢打1957、緊急危險打110、火災救護打119;113專留給家暴、性侵、兒少及老人保護通報。

Q5113是什麼專線?

家暴、性侵害、兒少及老人保護的24小時全國保護專線,由衛福部設置,遇到家庭暴力都可撥打求助或通報。

Q6家暴法第63條是什麼?

針對濫用113保護專線的行政罰,無正當理由撥打或騷擾專線、經勸阻不聽者,可處3千到1萬5千元罰鍰。

Q7什麼算濫用113專線?

無急難卻反覆撥打、辱罵騷擾接線員、惡作劇假報等。誤撥、緊張掛斷、單純詢問不算。

Q8「經勸阻不聽」是什麼意思?

接線員先口頭勸阻,行為人仍繼續濫用才構成處罰要件,等於給一次改過機會,不是一撥打就罰。

Q9接線員遇到騷擾者怎麼處理?

明確口頭勸阻、保留通話錄音、註明時間,再報主管機關裁罰,這三步是完整證據鏈。

Q10被罰113濫用可以申訴嗎?

可依訴願法在30日內向上級機關提訴願,不服再提行政訴訟;誤撥或情緒失控可主動說明爭取免罰。

Q11濫用113 vs 濫用119差在哪?

思路同源但法源不同:113濫用罰家暴法第63條(3千-1.5萬),119濫用罰消防法,主管機關與金額不同。

Q12小孩亂打113,父母會被罰嗎?

14歲以下不罰(行政罰法第9條),主管機關多做家庭教育;14-18歲得減輕,重複惡意可轉介少年輔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專線用途濫用罰則法源
113家暴、性侵、兒少及老人保護通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3千-1.5萬罰鍰)
119火災、緊急救護消防法相關罰則(謊報處罰)
110警察報案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罰則
1957福利諮詢無專條
165反詐騙諮詢通報無專條

用途

113
家暴、性侵、兒少及老人保護通報
119
火災、緊急救護
110
警察報案
1957
福利諮詢
165
反詐騙諮詢通報

濫用罰則法源

11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3千-1.5萬罰鍰)
119
消防法相關罰則(謊報處罰)
110
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罰則
1957
無專條
165
無專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韓國경범죄 처벌법 제3조(거짓신고·장난전화)
中國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25条(虚假报警·扰乱公共秩序)
德國StGB § 145(Mißbrauch von Notrufen)
法國Code pénal art. 222-16(appels téléphoniques malveillants réitéré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60305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經勸阻不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一一三婦幼保護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係為維護人身安全而設置之通報諮詢專線,目前因無故撥打騷擾情形嚴重,致暴力受害者不易求助甚或無法撥通之情形普遍存在,為避免影響真正需要協助之民眾相關權益並使行政資源得以充分發揮其功效,確保該專線達成設置目的並防止遭無故濫用,爰參照消防法第三十六條明定相關處罰規定。

(09603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一一三婦幼保護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係為維護人身安全而設置之通報諮詢專線,目前因無故撥打騷擾情形嚴重,致暴力受害者不易求助甚或無法撥通之情形普遍存在,為避免影響真正需要協助之民眾相關權益並使行政資源得以充分發揮其功效,確保該專線達成設置目的並防止遭無故濫用,爰參照消防法第三十六條明定相關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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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 條規定:「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經勸阻不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