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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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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撥打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設置之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者,於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追查其電話號碼及地址: 一、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 二、為防止他人權益遭受重大危害而有必要。 三、無正當理由撥打專線電話,致妨害公務執行。 四、其他為增進公共利益或防止危害發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1 條規定,113 保護專線原則匿名,但於急迫危險、防止他人重大危害、無正當理由妨害公務、其他公益等四種情形,主管機關得追查來電號碼與地址。

Q · 打 113 保護專線會被追查身分嗎?

原則匿名,但四種法定情形可追查號碼地址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1 條,主管機關在四種情形下得追查 113 來電者的電話與地址:一、為免除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的急迫危險;二、為防止他人權益遭受重大危害;三、無正當理由撥打致妨害公務執行;四、其他增進公益或防止危害。正常求助來電不會被任意查個資,追查機制是為了救人與防止惡意癱瘓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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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13家暴保護專線,多數人以為撥進去是完全匿名的。不是。這條法律明文規定,有4種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直接追查你的電話號碼和地址。這把雙面刃,一面是救命:家暴受害者來電後因傷昏倒、孩子講不清地址、精神崩潰想自殺,追蹤機制讓警消可以立刻上門。另一面是界線:惡作劇撥打、無理由佔線妨害他人求救,系統會記下你的號碼並追到你家。這個設計回答了一個關鍵問題,你為什麼應該放心打這支電話?因為就算你說不出地址、說不出自己是誰,只要情況真的危急,他們有辦法找到你。但這同時也回答了另一個問題,為什麼有些人打了專線之後,警察會在你沒想到的地方出現。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1 條規範 113 保護專線的追查例外。專線原則上保障來電者匿名,但於急迫危險、防止他人重大危害、無正當理由妨害公務、其他公益必要等四種情形,主管機關得追查來電的電話號碼與地址,作為快速派遣警消與遏止惡意撥打的法源。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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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打 113 會不會被家人發現?

不會。本條規定的四種追查情形都是以救人或維護公益為前提,不包括通知你的家人。接線員不會主動聯絡你家人,第 1 款追查目的是派警消介入危險現場。擔心電話帳單被看到可用公共電話或他人手機。

Q2聽到鄰居家暴想匿名報案可以嗎?

可以,但你的號碼可能依本條第 2 款被記錄。專線一旦認定情況嚴重、有防止他人權益重大危害的必要,會保留聯絡資訊以利後續確認,這些資訊只用於家暴防治程序,不會洩漏給加害人。極度在意匿名可改撥 110。

Q3惡作劇打專線被追查到會怎樣?

依情節輕重而定。輕微誤撥或一次性撥打通常只口頭警告;持續騷擾、嚴重影響其他求救者接通、或妨害接線員執行職務,可能構成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每通電話都有系統紀錄,主管機關判斷惡意後追查是常見作業。

Q4打 113 保護專線會被追查嗎?

原則匿名,僅四種法定情形得追查號碼與地址,正常求助不會被任意查個資。

Q5113 專線哪四種情形會被追查?

急迫危險、防止他人重大危害、無正當理由妨害公務、其他增進公益或防止危害。

Q6什麼叫無正當理由撥打?

惡作劇、騷擾、佔線妨害他人求救等致妨害公務執行的撥打行為。

Q7主管機關追查專線是什麼權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取得追查來電電話與地址的法定行政權限。

Q8怎麼打 113 才能盡快被救援?

直接撥打並具體描述地點、加害人關係、是否有武器,越具體越能觸發第 1 款快速介入。

Q9想匿名檢舉鄰居家暴怎麼做?

可撥 113 或 110,113 號碼可能依第 2 款被記錄但僅用於防治程序,不洩漏給加害人。

Q10電話被搶或斷線怎麼辦?

別慌,接線員得依第 1 款追查號碼位置,警消可直接到場。

Q11怎麼避免被當成惡意撥打?

清楚說明情況、不騷擾、不無故佔線,越具體的求助越不會落入第 3 款。

Q12113 vs 110 哪個比較匿名?

兩者緊急時都可能追查;110 為一般報案,113 對家暴處理專業度高但同受本條追查規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適用款項是否追查後果
急迫危險求助第 1 款是(救援目的)警消即時到場
防止他人重大危害第 2 款可能(記錄號碼)僅用於防治程序
無正當理由妨害公務第 3 款可能涉刑法 135
正常匿名求助維持匿名信任

適用款項

急迫危險求助
第 1 款
防止他人重大危害
第 2 款
無正當理由妨害公務
第 3 款
正常匿名求助

是否追查

急迫危險求助
是(救援目的)
防止他人重大危害
可能(記錄號碼)
無正當理由妨害公務
正常匿名求助

後果

急迫危險求助
警消即時到場
防止他人重大危害
僅用於防治程序
無正當理由妨害公務
可能涉刑法 135
正常匿名求助
維持匿名信任

立法沿革 2

(0870528 制定)

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違反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305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撥打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設置之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者,於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追查其電話號碼及地址:   一、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   二、為防止他人權益遭受重大危害而有必要。   三、無正當理由撥打專線電話,致妨害公務執行。   四、其他為增進公共利益或防止危害發生。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緊急救援為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功能之一,目前民眾撥打專線尋求協助,如接線人員接線後發現狀況緊急(例如:正在發生暴力,需立即協請警察介入中止暴力;或民眾意圖自殺需即時介入救援),往往因無法及時查知來電者之電話號碼及地址,而錯失良機,喪失專線緊急救援功能;另專線騷擾電話頻繁,為制止民眾無故撥打電話騷擾妨害接線公務之執行,爰明定主管機關為免除急迫危險,防止他人權益遭受危害及無正當理由撥打致妨害公務等情形時,得即時追查來電電話號碼及地址,以便及時通報一一○及一一九等相關單位介入,發揮緊急救援功能,維護人身安全,同時制止騷擾、防止妨害公務之執行。

(0870528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3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緊急救援為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功能之一,目前民眾撥打專線尋求協助,如接線人員接線後發現狀況緊急(例如:正在發生暴力,需立即協請警察介入中止暴力;或民眾意圖自殺需即時介入救援),往往因無法及時查知來電者之電話號碼及地址,而錯失良機,喪失專線緊急救援功能;另專線騷擾電話頻繁,為制止民眾無故撥打電話騷擾妨害接線公務之執行,爰明定主管機關為免除急迫危險,防止他人權益遭受危害及無正當理由撥打致妨害公務等情形時,得即時追查來電電話號碼及地址,以便及時通報一一○及一一九等相關單位介入,發揮緊急救援功能,維護人身安全,同時制止騷擾、防止妨害公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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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1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撥打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設置之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者,於有下列情形之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