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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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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2. 2.違反第五十二條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五十二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2 條:通報義務人知悉家暴未通報,處 6 千至 3 萬元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緊急危難而延後通報者不罰。

Q · 醫護或老師發現家暴卻沒通報,會被罰嗎?

會,最重罰 3 萬;但醫事人員緊急避難則不罰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2 條第 1 項,違反第 50 條強制通報義務者,由地方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6 千至 3 萬元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屬「延後通報」而非「免通報」)。第 2 項則對庇護所洩漏被害人住所、或對被害人歧視差別待遇者,同樣處 6 千至 3 萬元罰鍰。

白話解讀

醫護人員在急診室會遇到一種最兩難的時刻:病人傷勢明顯不是意外,但病人自己否認是家暴。法律上醫事、教育、社工、警察人員有強制通報義務(第 50 條),知悉家暴卻不通報,罰 6 千到 3 萬。但這條留了一個幾乎沒人知道的但書: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不罰。意思是如果當下通報會讓等在外面的加害人察覺、反而加重危險,醫護可以延後通報、先讓社工安置。第二項處理的是另一件事:庇護所洩漏被害人住所,或對被害人有歧視差別待遇,同樣六千到三萬。金額對專業人員可能不多,但行政處分會影響執照考核與升遷。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2 條為通報義務與被害人保密義務之罰則條文:第一項處罰違反第 50 條強制通報義務之醫事、教育、社工、警察等人員,並設醫事人員緊急避難不罰之但書;第二項處罰庇護所違反第 52 條洩漏被害人住所或歧視差別待遇之行為,兩者罰鍰均為新臺幣 6 千至 3 萬元。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緊急危難不罰」怎麼判斷?

實務上指當下通報會讓加害人立刻察覺、反而加重被害人危險的情境,例如加害人在醫院大廳等候。此時醫護可延後通報,等被害人被轉至安全位置後再補通報。重點是「可以延後」不是「可以不通報」,病歷上寫清楚延後理由是關鍵,沒寫理由的延後會被視為違反通報義務。

Q2老師通報學生家暴後,家長跑到學校鬧,老師要自己負責嗎?

不用。通報人身分依第 50 條第 3 項保密,家長依法不能知道是誰通報。家長到校抗議應由校安體系介入,通報老師不必單獨面對;若家長妨害通報人,可能觸及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把抗議過程紀錄在案,可能成為後續加重保護令內容的證據。

Q3家暴通報義務沒通報罰多少?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2 條第 1 項,由地方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6 千至 3 萬元罰鍰。

Q4家暴防治法第 62 條是什麼?

規範通報義務人未通報、及庇護所洩漏住所或歧視被害人的兩種罰則,並設醫事人員緊急避難不罰但書。

Q5什麼叫緊急避難不罰?

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延後通報,事後補通報並於病歷載明理由者不罰。

Q6哪些人是強制通報義務人?

醫事、教育、保育、社工、臨床心理、護理、警察、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暴防治業務者。

Q7醫護發現家暴怎麼通報?

客觀判斷知悉 → 評估是否緊急避難 → 病歷寫明理由 → 24 小時內透過保護資訊系統電子通報。

Q8緊急避難延後通報怎麼自保?

在病歷或紀錄明確寫出「緊急危難」延後理由,並於被害人安全後補通報,保留電子通報時間戳記。

Q9被罰鍰後可以怎麼救濟?

行政處分送達後 30 日內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

Q10怎麼證明自己有正當的延後理由?

靠病歷記載、社工安置紀錄、現場照片或值班紀錄佐證加害人在場與緊急危難情狀。

Q11醫事人員 vs 其他通報義務人,緊急避難但書差在哪?

但書只對醫事人員開口,因其最常遇即時場景;社工、老師、警察有組織流程可迴避衝突,不適用。

Q12家暴通報罰則 vs 違反保護令罰則差在哪?

第 62 條罰未通報(行政罰鍰),第 61 條罰違反保護令(可處刑罰),性質與後果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通報義務人類別罰鍰緊急避難但書依據
醫事人員6 千至 3 萬元適用(可延後通報不罰)第 62 條第 1 項但書
教育、保育、社工、警察等其他人員6 千至 3 萬元不適用(有組織流程可迴避即時衝突)第 62 條第 1 項本文
庇護所(洩漏住所/歧視)6 千至 3 萬元不適用(保密為絕對義務)第 62 條第 2 項、第 52 條

罰鍰

醫事人員
6 千至 3 萬元
教育、保育、社工、警察等其他人員
6 千至 3 萬元
庇護所(洩漏住所/歧視)
6 千至 3 萬元

緊急避難但書

醫事人員
適用(可延後通報不罰)
教育、保育、社工、警察等其他人員
不適用(有組織流程可迴避即時衝突)
庇護所(洩漏住所/歧視)
不適用(保密為絕對義務)

依據

醫事人員
第 62 條第 1 項但書
教育、保育、社工、警察等其他人員
第 62 條第 1 項本文
庇護所(洩漏住所/歧視)
第 62 條第 2 項、第 52 條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960305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及配合條次修正。

(1121121 修正)

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違反第五十二條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五十二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依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者應予處罰,為符處罰明確性原則,爰修正第二項予以定明為處罰事由。

(09603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及配合條次修正。

(1121121 修正)

依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者應予處罰,為符處罰明確性原則,爰修正第二項予以定明為處罰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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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2 條規定:「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