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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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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正當理由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一、違反第五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 二、違反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五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 三、違反第五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四、違反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五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網路業者未依家暴法61條之2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可處6萬至6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限制接取。

Q · 通知網路平台下架私密影像,它不理我怎麼辦?

可依家暴法61條之2向主管機關檢舉,平台最高罰60萬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2,網際網路平臺、應用服務或接取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未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違反第50條之2第1項),或未將資料保留180日供司法、警察機關調查(違反第50條之2第2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並得令限制接取。第63條之1將同一義務準用至年滿16歲遭親密關係伴侶施暴之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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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網路傳播速度以秒計算。一張被上傳的私密影像,十分鐘內可能被截圖、下載、轉傳到十幾個群組。2023 年新增的這條罰則改變了一件事:網路平台不能再用「等我們調查真偽」拖時間。收到被害人通知後,平台必須先限制瀏覽或移除,同時保留資料一百八十日供司法調查,違反的話從六萬到六十萬罰鍰,按次處罰,最嚴重可以被令限制接取(白話是:主管機關可以要求 ISP 斷你的網路連線)。這條的設計哲學很赤裸:速度就是正義,被害人等不起平台走法律程序。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2為民國112年增訂之數位性暴力專條,課予網際網路平臺、應用服務與接取服務三類業者「先行下架、保留資料」之程序義務;違反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處6萬至6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令限制接取,屬行政管制罰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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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平台說要查證真偽才敢下架,合理嗎?

法律上不合理。第50條之2、第61條之2的設計就是先限制瀏覽或移除、之後才查證,不是反過來。可直接向平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電信事業由 NCC 管、其餘業者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檢舉。通知信附上警察局受理三聯單,平台下架速度會從以週為單位變成以小時為單位。

Q2如果是海外色情網站不理台灣通知怎麼辦?

第四款的『令其限制接取』即為此設計,主管機關可要求國內 ISP 封鎖對該網站的連線。但此程序較慢;實務上更快的路徑是同時運用該平台自身的 Take-down Policy 加上本條作為壓力,雙管齊下通常比等主管機關限制接取快。

Q3我檢舉後平台下架了,但已被截圖傳開,能告轉傳的人嗎?

可以。每個轉傳者都獨立構成刑法第319條之4散布性影像罪。本條處罰的是平台,刑事責任則針對每個上傳或轉傳者。保存群組轉傳截圖與對話,一次告訴可處理多名被告。

Q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2是什麼?

民國112年增訂的數位性暴力專條,罰未依通知下架性影像或未保留資料的網路業者,最高60萬。

Q5網路業者下架義務是什麼?

收到通知後先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保留資料180日供調查,此為第50條之2課予的程序義務。

Q6什麼是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

提供連線上網的業者(如中華電信、遠傳),可被主管機關令限制接取以阻斷境外網站連線。

Q7性影像和私密影像在法律上一樣嗎?

本條與第50條之2規範『性影像』,涵蓋性交、性器或具性意涵之裸露影像,範圍由條文及刑法319-1等界定。

Q8私密影像被外流怎麼要求平台下架?

截圖蒐證→引用50-2與61-2向平台提下架申請→向主管機關檢舉→必要時報案取得受理證明加壓。

Q9平台不下架要向誰檢舉?

電信事業向 NCC,其餘網路業者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檢舉其未依法處理。

Q10下架通知信怎麼寫?

寫明違法網址、明確引用家暴法50-2與61-2、要求先下架並保留180日、副本寄主管機關、附身分證明。

Q11海外網站不理通知怎麼辦?

依第四款請主管機關令國內 ISP 限制接取;同時運用平台自身 Take-down Policy 雙管齊下較快。

Q12家暴法61條之2 vs 刑法319條之4差在哪?

61-2是罰平台的行政罰,逼快速下架;319-4是追訴上傳轉傳者的刑事罪,最重7年。兩者並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韓國전기통신사업법 (N번방 방지법): 불법촬영물 등 유통방지·삭제의무
中國网络安全法 +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平台违法信息处置义务
德國EU 數位服務法 (DSA, Verordnung 2022/2065) Art. 16 通知與行動機制
法國Règlement DSA (UE) 2022/2065 art. 16 + LCEN (loi 2004-575)
美國47 U.S.C. §230(提供平台免責,方向與本條相反)+各州 NCII 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21121 增訂)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正當理由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一、違反第五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   二、違反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五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   三、違反第五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四、違反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五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本次增訂修正條文第五十條之二課予相關網際網路業者知有被害人性影像之限制瀏覽、移除及保留相關資料供調查之義務,另考量網際網路業者無正當理由不願先行限制瀏覽、移除下架被害人之性影像,恐造成被害人極大影響與傷害,爰增訂本條規定網際網路業者違反修正條文第五十條之二規定之罰責。至本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網際網路內容管理基本規範及分工原則,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如登記為電信事業,由電信事業主管機關進行相關監理作業;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之主管機關為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併予說明。   三、另依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五十條之二規定,違反者應予處罰,為符處罰明確性原則,爰於第二款及第四款定明為處罰事由。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名詞
  • 第五十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 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準用名詞
  • 第五十條之二第二項條文
  • 家庭暴力防治法50-2條文
(112112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本次增訂修正條文第五十條之二課予相關網際網路業者知有被害人性影像之限制瀏覽、移除及保留相關資料供調查之義務,另考量網際網路業者無正當理由不願先行限制瀏覽、移除下架被害人之性影像,恐造成被害人極大影響與傷害,爰增訂本條規定網際網路業者違反修正條文第五十條之二規定之罰責。至本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網際網路內容管理基本規範及分工原則,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如登記為電信事業,由電信事業主管機關進行相關監理作業;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之主管機關為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併予說明。   三、另依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五十條之二規定,違反者應予處罰,為符處罰明確性原則,爰於第二款及第四款定明為處罰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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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2 條規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正當理由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