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61-2 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正當理由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一、違反第五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 二、違反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五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 三、違反第五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四、違反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五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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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網路業者未依家暴法61條之2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可處6萬至6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限制接取。
Q · 通知網路平台下架私密影像,它不理我怎麼辦?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2,網際網路平臺、應用服務或接取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未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違反第50條之2第1項),或未將資料保留180日供司法、警察機關調查(違反第50條之2第2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並得令限制接取。第63條之1將同一義務準用至年滿16歲遭親密關係伴侶施暴之被害人。
白話解讀
網路傳播速度以秒計算。一張被上傳的私密影像,十分鐘內可能被截圖、下載、轉傳到十幾個群組。2023 年新增的這條罰則改變了一件事:網路平台不能再用「等我們調查真偽」拖時間。收到被害人通知後,平台必須先限制瀏覽或移除,同時保留資料一百八十日供司法調查,違反的話從六萬到六十萬罰鍰,按次處罰,最嚴重可以被令限制接取(白話是:主管機關可以要求 ISP 斷你的網路連線)。這條的設計哲學很赤裸:速度就是正義,被害人等不起平台走法律程序。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2為民國112年增訂之數位性暴力專條,課予網際網路平臺、應用服務與接取服務三類業者「先行下架、保留資料」之程序義務;違反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處6萬至6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令限制接取,屬行政管制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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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暴法第61條之2在罰誰?▾
罰網際網路平臺、應用服務與接取服務三類業者,不是罰上傳者。
Q2平台收到通知一定要馬上下架嗎?▾
要先限制瀏覽或移除,事後才查證真偽,順序不可顛倒。
Q3罰鍰多少?▾
6萬至60萬元,屆期未改正可按次累加,最重得令限制接取(斷網)。
Q4為什麼要保留資料180日?▾
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上傳者身分與散布鏈,未保留也會被罰。
Q5我經營小型論壇也算網路業者嗎?▾
算。社團、論壇管理者屬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不處理同樣可罰。
Q6海外網站不理台灣通知怎麼辦?▾
本條第四款『令其限制接取』可要求國內 ISP 對該網址封鎖連線。
Q7什麼是限制接取?▾
主管機關要求中華電信、遠傳等接取服務提供者阻斷對特定網址的連線。
Q8這條和告上傳者有什麼不同?▾
本條是壓平台行政下架(幾天),刑事告上傳者(刑法319-4)要走較長訴訟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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