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66 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六十三條之一自一百零五年二月四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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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6 條規定全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恐怖情人條款(第六十三條之一)延後至民國 105 年 2 月 4 日才生效。
Q · 家暴法什麼時候生效?恐怖情人條款從哪天開始能用?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6 條,全法原則上自公布日施行,但一百零四年增訂的第六十三條之一(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得聲請保護令,俗稱恐怖情人條款)特別延後至一百零五年二月四日才施行,立法者刻意留約一年給警政、社工、法院系統訓練人員與調整流程。引用條文前先確認施行日,是判斷該條對你是否已開放的關鍵動作。
白話解讀
大部分法律寫「自公布日施行」就結案了,但這條特別留了一個例外:第 63-1 條要等到民國 105 年 2 月 4 日才生效。這個不起眼的安排,背後是一場社會變革的緩衝期。第 63-1 條把家暴法的保護範圍擴大到「沒有同居過但有親密關係的伴侶」,也就是俗稱的「恐怖情人條款」。立法通過後,特別留了約一年給警政、社工、法院系統訓練人員、修改表單、建立流程。因為這不是技術性微調,是保護範圍的質變。如果你正面對跟前任分手後的騷擾或暴力,你需要知道:這條路自民國 105 年 2 月 4 日起才對你開放。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6 條為施行日期條文,規定本法原則上自公布日施行,並以除書明定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六十三條之一延後至一百零五年二月四日施行,形成分階段生效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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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6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全法的施行日期:原則上自公布日施行,唯第六十三條之一延後至民國 105 年 2 月 4 日施行。
Q2公布日施行是什麼意思?▾
指總統公布該法的當天就開始適用,與立法院三讀通過是不同程序。
Q3恐怖情人條款從什麼時候開始能用?▾
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得聲請保護令的第六十三條之一,自民國 105 年 2 月 4 日起生效。
Q4為什麼第六十三條之一要另訂施行日?▾
因為它擴大保護範圍到未同居伴侶,屬質變,需留時間給行政系統訓練與建立流程。
Q5公布跟施行是同一天嗎?▾
可以是同一天,也可能差幾天、幾月甚至幾年,須查條文頁的兩個日期欄。
Q6怎麼查一條法律有沒有生效?▾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查條文,看公布日期與施行日期,若施行日是未來日代表尚未生效。
Q7民國 105 年之前未同居伴侶能聲請保護令嗎?▾
不能,這條保護路徑自民國 105 年 2 月 4 日起才對未同居親密伴侶開放。
Q8引用未生效的條文會怎樣?▾
等於援引尚不存在的法律依據,機關或法院一看就知道主張無據,是自行遞狀者常犯的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布 | 施行 |
|---|---|---|
| 意義 | 總統簽署並刊登政府公報 | 法律實際開始適用 |
| 時間點 | 立法完成後的對外正式程序 | 可與公布同日,也可延後數日至數年 |
| 對你的影響 | 僅代表立法程序走完 | 施行後才能引用該條主張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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