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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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六十三條之一自一百零五年二月四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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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6 條規定全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恐怖情人條款(第六十三條之一)延後至民國 105 年 2 月 4 日才生效。
Q · 家暴法什麼時候生效?恐怖情人條款從哪天開始能用?
家暴法自公布日施行,恐怖情人條款民國105年2月4日才生效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6 條,全法原則上自公布日施行,但一百零四年增訂的第六十三條之一(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得聲請保護令,俗稱恐怖情人條款)特別延後至一百零五年二月四日才施行,立法者刻意留約一年給警政、社工、法院系統訓練人員與調整流程。引用條文前先確認施行日,是判斷該條對你是否已開放的關鍵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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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大部分法律寫「自公布日施行」就結案了,但這條特別留了一個例外:第 63-1 條要等到民國 105 年 2 月 4 日才生效。這個不起眼的安排,背後是一場社會變革的緩衝期。第 63-1 條把家暴法的保護範圍擴大到「沒有同居過但有親密關係的伴侶」,也就是俗稱的「恐怖情人條款」。立法通過後,特別留了約一年給警政、社工、法院系統訓練人員、修改表單、建立流程。因為這不是技術性微調,是保護範圍的質變。如果你正面對跟前任分手後的騷擾或暴力,你需要知道:這條路自民國 105 年 2 月 4 日起才對你開放。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6 條為施行日期條文,規定本法原則上自公布日施行,並以除書明定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六十三條之一延後至一百零五年二月四日施行,形成分階段生效的法律框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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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布日施行」是什麼意思?跟法律通過是同一天嗎?
立法院通過後先由總統公布,公布的那一天刊登政府公報,條文寫「自公布日施行」就代表那天開始適用。立法院通過是國會程序完成,公布是正式對外生效,兩者通常差幾天到幾週。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條文時,畫面會分別顯示公布日期與施行日期,如果施行日期是未來的某一天,代表這條現在還不能用。
Q2第 63-1 條為什麼要特別訂生效日?
因為第六十三條之一把家暴法的保護範圍擴大到未同居的親密伴侶,這不是文字微調而是保護範圍質變。警察、社工、法院的表單系統、SOP、訓練內容都要調整,立法者特別留了約一年準備期,讓行政系統有時間上路。遇到保護範圍擴張、刑度加重或新增義務的修法時,記得特別查施行日。
Q3家暴法什麼時候生效?
全法自公布日施行;第六十三條之一恐怖情人條款延後至民國 105 年 2 月 4 日才生效。
Q4公布日施行是什麼意思?
指總統公布該法的當天就開始適用,與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國會程序不同。
Q5恐怖情人條款是什麼?
第六十三條之一,讓沒同居過但有親密關係的伴侶也能聲請保護令,民國 105 年起上線。
Q6分階段施行是什麼?
同一部法律的不同條文設不同生效日,常見於保護範圍擴張、需行政準備的重大修法。
Q7怎麼查一條法律有沒有生效?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查條文,看公布日期與施行日期兩欄,施行日是未來日就代表尚未生效。
Q8怎麼確認恐怖情人條款適用我的情況?
確認你的事件發生在民國 105 年 2 月 4 日之後,且雙方具親密關係,再依第六十三條之一聲請。
Q9公布和施行差幾天怎麼算?
看條文頁兩個日期欄;未特別規定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自公布日起算第三日生效。
Q10怎麼避免引用到還沒生效的條文?
引用修正條文前先查施行日,特別是保護範圍擴張或新增義務的條款。
Q11公布 vs 施行差在哪?
公布是總統簽字刊登公報,施行是實際開始適用,兩者可同日也可差數日至數年。
Q12全法施行日 vs 第 63-1 條施行日差在哪?
全法自公布日施行,第六十三條之一另延至民國 105 年 2 月 4 日,相差約一年準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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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公布 | 施行 |
|---|---|---|
| 意義 | 總統簽署並刊登政府公報 | 法律實際開始適用 |
| 時間點 | 立法完成後的對外正式程序 | 可與公布同日,也可延後數日至數年 |
| 對你的影響 | 僅代表立法程序走完 | 施行後才能引用該條主張權利 |
公布
- 意義
- 總統簽署並刊登政府公報
- 時間點
- 立法完成後的對外正式程序
- 對你的影響
- 僅代表立法程序走完
施行
- 意義
- 法律實際開始適用
- 時間點
- 可與公布同日,也可延後數日至數年
- 對你的影響
- 施行後才能引用該條主張權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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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60305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施行將滿七年,全部條文皆已施行,第二項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1121121 修正)
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六十三條之一自一百零五年二月四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之一刪除第三項另定施行日期之規定,爰增訂除書予以規範。
- 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
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施行將滿七年,全部條文皆已施行,第二項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之一刪除第三項另定施行日期之規定,爰增訂除書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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