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的人,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對這些電子資料有保密義務。 2. 處理和使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的電子資料時,必須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違反保密義務的人,將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該規定是針對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所制定的管理使用辦法。根據法律,那些因職務或業務而獲得這些電子資料的人有責任保守秘密,以確保這些資料的機密性。同時,在處理和使用這些資料時,必須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違反保密義務的人將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受到處理。 具體的範例和相關資料可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律和相關裁判書。
- 業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 法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