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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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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因職務或務知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該電子資料負保密義務。
  2. 2.處理及使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應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違反保密義務者,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的人,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對這些電子資料有保密義務。 2. 處理和使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的電子資料時,必須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違反保密義務的人,將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該規定是針對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所制定的管理使用辦法。根據法律,那些因職務或業務而獲得這些電子資料的人有責任保守秘密,以確保這些資料的機密性。同時,在處理和使用這些資料時,必須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違反保密義務的人將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受到處理。 具體的範例和相關資料可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律和相關裁判書。

  • 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 法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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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第 9 條規定:「因職務或業務知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該電子資料負保密義務。處理及使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