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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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第8條,當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進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的提供或查詢時,必須加強以下資訊安全保護措施: 1. 傳輸過程資料加密:在進行網路連線時,應使用加密技術對資料進行加密,以防止資料被未經授權的人員存取或竊取。 2. 身分鑑別:在提供或查詢電子資料之前,應實施有效的身分識別機制,確保僅有合法的機關或人員能夠存取相關資料,並防止資料被冒用。 3. 防火牆或其他資訊安全保護措施:應設置防火牆或其他相應的資訊安全保護系統,以過濾不正常的網路流量,防止未經授權的存取或攻擊,確保資料庫的安全性。 舉例來說,當一家婦女保護機構需要提供家庭暴力案件相關電子資料給法院進行審查時,他們應通過加密的網路連線,使用身分識別機制證明其合法身份,同時要有相應的防火牆和其他資訊安全保護系統來保障資料的安全傳輸。
- 主管機關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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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