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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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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透過網路連線進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之提供或查詢時,應加強傳輸過程資料加密、身分鑑別、防火牆或其他資訊安全保護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第8條,當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進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的提供或查詢時,必須加強以下資訊安全保護措施: 1. 傳輸過程資料加密:在進行網路連線時,應使用加密技術對資料進行加密,以防止資料被未經授權的人員存取或竊取。 2. 身分鑑別:在提供或查詢電子資料之前,應實施有效的身分識別機制,確保僅有合法的機關或人員能夠存取相關資料,並防止資料被冒用。 3. 防火牆或其他資訊安全保護措施:應設置防火牆或其他相應的資訊安全保護系統,以過濾不正常的網路流量,防止未經授權的存取或攻擊,確保資料庫的安全性。 舉例來說,當一家婦女保護機構需要提供家庭暴力案件相關電子資料給法院進行審查時,他們應通過加密的網路連線,使用身分識別機制證明其合法身份,同時要有相應的防火牆和其他資訊安全保護系統來保障資料的安全傳輸。

  • 主管機關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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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第 8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透過網路連線進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之提供或查詢時,應加強傳輸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