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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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第7條的規定,當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政府機關在處理或處理家庭暴力事件時,需要使用家庭暴力電子資料時,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需要提供書面敘明理由、所需資料類別、內容和使用目的。如果情況急迫,也可以使用傳真方式進行申請。如果所需資料涉及兩個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轄區,則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請注意以上回答僅基於提供的資訊,並非根據真實法律條文進行判斷。
- 家庭暴力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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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