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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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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以外之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政府機關,辦理或處理家庭暴力事件有使用家庭暴力電子資料之必要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所需資料類別、內容及使用目的提出申請。但情形急迫者,得以傳真方式為之。
  2. 2.前項申請,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所需資料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第7條的規定,當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政府機關在處理或處理家庭暴力事件時,需要使用家庭暴力電子資料時,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需要提供書面敘明理由、所需資料類別、內容和使用目的。如果情況急迫,也可以使用傳真方式進行申請。如果所需資料涉及兩個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轄區,則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請注意以上回答僅基於提供的資訊,並非根據真實法律條文進行判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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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第 7 條規定:「前條以外之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政府機關,辦理或處理家庭暴力事件有使用家庭暴力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