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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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的第6條,以下是對各項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1. 根據第6條第1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防治業務的人員可以使用網路查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這意味著這些機關的工作人員可以通過網路訪問資料庫,以了解有關家庭暴力和性侵害的相關資訊。 2. 根據第6條第2項,法院、檢察機關、矯正機關、警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防治業務的人員可以使用網路查詢第三條規定的電子資料和第四條規定的性侵害加害人處遇、登記報到及查訪業務之電子資料。這意味著這些機關的工作人員可以通過網路訪問相關的電子資料,進一步了解有關性侵害案件及相關人員的信息。 3. 根據第6條第3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的建檔、第1項及第2項的查詢權限設定,以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詢人員身份鑑別、通行密碼管理等事宜,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辦理。這表示中央主管機關(可能是指相關法務機構)將負責管理和維護相關的電子資料庫,以及確保查詢人員的身份識別和通行密碼的管理安全。 4. 根據第6條第4項,第2項的法院、檢察機關、矯正機關及警察機關的查詢人員身份鑑別和通行密碼管理,由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負責辦理。這表示司法院、法務部和內政部警政署將負責監管和管理這些機關的工作人員的身份識別和通行密碼,以確保資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以上是根據《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第6條的逐條釋義。這些解釋是基於該法規的內容和相關資料,以了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的管理和使用方式。
- 主管機關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 業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第四條條文
-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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