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 1.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電子資料,由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定期傳輸至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
- 2.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電子資料,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資料取得之日起七日內,依資料庫資訊系統格式建檔後,傳輸至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第5條的規定,電子資料庫的管理使用有以下兩點: 1. 根據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司法院、法務部和內政部警政署需要定期將電子資料傳輸至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這些電子資料是指與家庭暴力和性侵害相關的資料。 2. 根據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警察機關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在取得資料後的七天內,按照資料庫資訊系統的格式進行建檔,然後將這些資料傳輸至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 這些措施旨在確保有效管理和使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以便提供相關資訊給相關機構和調查人員,並加強防治家庭暴力和性侵害的工作。 範例:例如,當警察機關接收到某個案件的相關資料後,在七天內將這些資料按照資料庫系統的格式進行建檔,然後傳輸至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這樣一來,其他相關的機構和調查人員可以在需要時,通過查詢該電子資料庫,獲得案件的相關資訊。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條文
- 家庭暴力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