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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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第3條,家庭暴力電子資料指由以下機關所提供的電子資料:司法院提供民事保護令及相關裁定、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的判決資料;法務部提供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的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及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警察機關提供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調查紀錄表、刑事案件移送書及保護令執行紀錄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被害人個案紀錄及加害人處遇紀錄;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協商同意提供的與家庭暴力被害人或相對人有關的資料。 根據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的規定,相關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處理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相關事項。
- 所稱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 民事保護令名詞
- 裁定名詞
- 起訴書名詞
- 不起訴處分書名詞
- 緩起訴名詞
- 撤銷緩起訴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相對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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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