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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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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應備置電腦軟、硬體設施,管理、儲存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
  2. 2.司法院、法務部及警察機關,應自備電腦硬體設施,建立、傳輸或查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第2條規定了一系列關於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的管理事項。首先,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備置電腦軟、硬體設施,以便有效地管理和儲存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其次,司法院、法務部和警察機關也應該自行備置電腦硬體設施,以便建立、傳輸或查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 這條法條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家庭暴力和性侵害案件的電子資料可以被有效地管理和儲存,以便司法機關和相關部門可以更好地處理這些案件。該法條要求相關機構提供適當的電腦軟、硬體設施,以便建立和使用電子資料庫,並確保資料的安全和隱私。這將有助於提高調查和起訴家庭暴力和性侵害案件的效率和準確性。 我們可以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作為一個實例,該法條對家庭暴力的定義進行了具體的規定。根據該條款,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行為。這個規定在法院的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可以作為判決的依據。 參考資料: 1. 中华民国立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2 2. 家庭暴力防治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40001 3.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100082

  • 主管機關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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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第 2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備置電腦軟、硬體設施,管理、儲存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司法院、法務部及警察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