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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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