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第 11 條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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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11條要求機關於調查過程中「應主動」提供或轉介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等服務,未提供即屬程序違法。
Q · 性騷擾調查時,機關有義務主動幫我安排心理諮商和法律協助嗎?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1條,政府機關、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在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及社會福利資源。重點在「應主動」是強制義務而非裁量,機關未告知或未提供即構成程序瑕疵,可成為日後行政救濟或國家賠償的攻擊點。
白話解讀
大部分被害人走進警察局或學校的調查室之前,腦子裡只有一個聲音:「我等等該怎麼說?」沒有人告訴他們,這場調查不是他們一個人在扛。本條規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和地方主管機關,在性騷擾調查過程中「應主動」提供或轉介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福資源。重點在「應主動」這三個字:不是你開口才給,是他們有義務在你還沒開口之前就告訴你有這些資源。沒做不是失誤,是程序違法,可以成為日後行政救濟或國賠的攻擊點。這條看起來像場面話,但它把「被害人支援」從機關的恩惠變成了法定債務。
法律定性
性騷擾防治法第11條為被害人協助之程序性給付義務規範:要求政府機關、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視被害人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服務,將被害人支援由機關裁量恩惠轉化為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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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被性騷擾去報案,警察只做了筆錄,沒提到其他資源。我可以做什麼?▾
依第11條,警察機關有主動告知和轉介心理諮商、法律協助的義務,沒做就是程序瑕疵。書面向該警察機關反映要求補正,並記下時間和窗口姓名,這份書面在日後若調查結果不利時可成為主張機關程序違法的證據。
Q2我是外籍移工被性騷擾,可以要求通譯嗎?▾
可以,而且不需要你申請。第11條立法理由明文:外籍被害人於調查時應主動安排合格通譯與社工陪同。若機關找一般會講你語言的人翻譯,程序即有瑕疵。合格通譯指受過司法通譯訓練者,可要求機關出示資格證明。
Q3第11條的「應主動」是什麼意思?▾
「應主動」在行政法上是強制義務而非裁量,機關須在被害人開口前主動告知並提供協助資源,未履行即構成程序違法。
Q4性騷擾調查時機關沒提供心理輔導怎麼辦?▾
依第11條這是機關失職的程序瑕疵,可書面要求補正並保留證據作為行政救濟基礎。
Q5性騷擾防治法第11條是什麼?▾
規定機關於調查中應主動提供或轉介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福資源的被害人協助義務條款。
Q6「應主動」和「得提供」差在哪?▾
「得」是裁量機關可給可不給,「應主動」是強制義務不給就違法,2023 年修法正是把得改成應主動。
Q7什麼叫合格通譯?▾
受過司法通譯訓練的人員,不是會講該語言就算,可要求機關出示資格證明。
Q8性騷擾調查中怎麼主張第11條協助權?▾
進調查室開場主動引用第11條詢問可申請的諮詢、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管道。
Q9機關沒提供協助要怎麼留證據?▾
記下承辦人姓名、時間、回覆內容,並書面要求補正保留信件副本。
Q10外籍被害人怎麼要求通譯和社工?▾
明確援引第11條立法理由要求安排合格司法通譯與社工陪同,並要求出示通譯資格。
Q11機關程序違法可以怎麼救濟?▾
以書面證據主張程序瑕疵,循訴願、行政訴訟,情節嚴重可主張國家賠償。
Q12性騷擾防治法第11條 vs 性別平等工作法哪個適用?▾
職場受僱關係走性平工作法,公部門調查程序中的協助義務走第11條,看場域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本條_第11條 | 性平工作法13 | 性平教育法28 |
|---|---|---|---|
| 適用對象 | 公部門調查中之被害人 | 職場受僱者 | 校園學生/教職員 |
| 義務主體 | 政府機關/部隊/學校/警察/地方主管機關 | 雇主 | 學校 |
| 協助性質 | 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福資源主動提供 | 防治與申訴處理 | 被害人協助與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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