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性騷擾防治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11條要求機關於調查過程中「應主動」提供或轉介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等服務,未提供即屬程序違法。

Q · 性騷擾調查時,機關有義務主動幫我安排心理諮商和法律協助嗎?

有。第11條規定「應主動」提供,不是你開口才給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1條,政府機關、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在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及社會福利資源。重點在「應主動」是強制義務而非裁量,機關未告知或未提供即構成程序瑕疵,可成為日後行政救濟或國家賠償的攻擊點。

深度解讀

大部分被害人走進警察局或學校的調查室之前,腦子裡只有一個聲音:「我等等該怎麼說?」沒有人告訴他們,這場調查不是他們一個人在扛。本條規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和地方主管機關,在性騷擾調查過程中「應主動」提供或轉介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福資源。重點在「應主動」這三個字:不是你開口才給,是他們有義務在你還沒開口之前就告訴你有這些資源。沒做不是失誤,是程序違法,可以成為日後行政救濟或國賠的攻擊點。這條看起來像場面話,但它把「被害人支援」從機關的恩惠變成了法定債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法律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性騷擾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騷擾防治法第 11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騷擾防治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騷擾防治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