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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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11條要求機關於調查過程中「應主動」提供或轉介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等服務,未提供即屬程序違法。
Q · 性騷擾調查時,機關有義務主動幫我安排心理諮商和法律協助嗎?
有。第11條規定「應主動」提供,不是你開口才給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1條,政府機關、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在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及社會福利資源。重點在「應主動」是強制義務而非裁量,機關未告知或未提供即構成程序瑕疵,可成為日後行政救濟或國家賠償的攻擊點。
深度解讀
大部分被害人走進警察局或學校的調查室之前,腦子裡只有一個聲音:「我等等該怎麼說?」沒有人告訴他們,這場調查不是他們一個人在扛。本條規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和地方主管機關,在性騷擾調查過程中「應主動」提供或轉介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福資源。重點在「應主動」這三個字:不是你開口才給,是他們有義務在你還沒開口之前就告訴你有這些資源。沒做不是失誤,是程序違法,可以成為日後行政救濟或國賠的攻擊點。這條看起來像場面話,但它把「被害人支援」從機關的恩惠變成了法定債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法律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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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