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11條要求機關於調查過程中「應主動」提供或轉介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等服務,未提供即屬程序違法。
Q · 性騷擾調查時,機關有義務主動幫我安排心理諮商和法律協助嗎?
有。第11條規定「應主動」提供,不是你開口才給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1條,政府機關、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在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及社會福利資源。重點在「應主動」是強制義務而非裁量,機關未告知或未提供即構成程序瑕疵,可成為日後行政救濟或國家賠償的攻擊點。
大部分被害人走進警察局或學校的調查室之前,腦子裡只有一個聲音:「我等等該怎麼說?」沒有人告訴他們,這場調查不是他們一個人在扛。本條規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和地方主管機關,在性騷擾調查過程中「應主動」提供或轉介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福資源。重點在「應主動」這三個字:不是你開口才給,是他們有義務在你還沒開口之前就告訴你有這些資源。沒做不是失誤,是程序違法,可以成為日後行政救濟或國賠的攻擊點。這條看起來像場面話,但它把「被害人支援」從機關的恩惠變成了法定債務。
性騷擾防治法第11條為被害人協助之程序性給付義務規範:要求政府機關、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視被害人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服務,將被害人支援由機關裁量恩惠轉化為法定義務。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依第11條,警察機關有主動告知和轉介心理諮商、法律協助的義務,沒做就是程序瑕疵。書面向該警察機關反映要求補正,並記下時間和窗口姓名,這份書面在日後若調查結果不利時可成為主張機關程序違法的證據。
可以,而且不需要你申請。第11條立法理由明文:外籍被害人於調查時應主動安排合格通譯與社工陪同。若機關找一般會講你語言的人翻譯,程序即有瑕疵。合格通譯指受過司法通譯訓練者,可要求機關出示資格證明。
「應主動」在行政法上是強制義務而非裁量,機關須在被害人開口前主動告知並提供協助資源,未履行即構成程序違法。
依第11條這是機關失職的程序瑕疵,可書面要求補正並保留證據作為行政救濟基礎。
規定機關於調查中應主動提供或轉介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福資源的被害人協助義務條款。
「得」是裁量機關可給可不給,「應主動」是強制義務不給就違法,2023 年修法正是把得改成應主動。
受過司法通譯訓練的人員,不是會講該語言就算,可要求機關出示資格證明。
進調查室開場主動引用第11條詢問可申請的諮詢、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管道。
記下承辦人姓名、時間、回覆內容,並書面要求補正保留信件副本。
明確援引第11條立法理由要求安排合格司法通譯與社工陪同,並要求出示通譯資格。
以書面證據主張程序瑕疵,循訴願、行政訴訟,情節嚴重可主張國家賠償。
職場受僱關係走性平工作法,公部門調查程序中的協助義務走第11條,看場域定。
| 比較面向 | 本條_第11條 | 性平工作法13 | 性平教育法28 |
|---|---|---|---|
| 適用對象 | 公部門調查中之被害人 | 職場受僱者 | 校園學生/教職員 |
| 義務主體 | 政府機關/部隊/學校/警察/地方主管機關 | 雇主 | 學校 |
| 協助性質 | 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福資源主動提供 | 防治與申訴處理 | 被害人協助與保密 |
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依第九條第二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雇主、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學生、接受教育或訓練之人員於學校、教育或訓練機構接受教育或訓練時,對他人為性騷擾,依第九條第二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學校或教育訓練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前二項之規定於機關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明定雇主、機構、學校、教育訓練機構對性騷擾事件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處分時應提供適當協助。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現行實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得視性騷擾被害人之身心狀況,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為強化被害人保護,將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提升至母法規範,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規定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權責單位,爰規定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如被害人為外籍人士,於調查時應主動提供合格之通譯人員與社工陪同接受調查等)。
明定雇主、機構、學校、教育訓練機構對性騷擾事件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處分時應提供適當協助。
一、本條新增。 二、依現行實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得視性騷擾被害人之身心狀況,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為強化被害人保護,將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提升至母法規範,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規定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權責單位,爰規定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如被害人為外籍人士,於調查時應主動提供合格之通譯人員與社工陪同接受調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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