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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前項情形,雖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當處分。
  3. 依前二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屬權勢性騷擾者,法院並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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