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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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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三項第二款性騷擾申訴案件後,審議會召集人應於七日內指派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依前項規定辦理;調查小組之女性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並推選一人為小組召集人。
  3. 3.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應適時通知案件辦理情形;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
  4. 4.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為第一項調查及審議會為第二項調查,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 15 條規定,機關受理申訴後七日內須開始調查、二個月內須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Q · 申訴後機關一直不調查,我能怎麼辦?

能催告。逾七日未開始調查即屬違法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15 條第一項,機關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受理後第八天仍無任何調查動作,已逾法定強制期限,當事人可書面催告,並保留紀錄作為日後行政救濟或國家賠償的程序違法佐證。

深度解讀

申訴之後最讓人煎熬的不是調查結果,是這場調查到底什麼時候會結束。本條給了答案,也同時給了你監督機關的權利:受理申訴後 7 天內必須開始調查,2 個月內要完成(必要時可延長 1 個月)。地方主管機關處理高層(首長、校長、雇主等)的案件時,要組成 3 到 5 人調查小組,而且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這是性別主流化政策的具體落實。調查必須客觀公正、給雙方充分陳述機會、避免重複詢問。最關鍵的是:超時或小組性別比例不合,本身就是程序違法。這條不是給機關的時間表,是給你的監督工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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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性騷擾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騷擾防治法第 15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騷擾防治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騷擾防治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