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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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得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 一、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 二、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
- 2.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依前項各款規定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 3.前二項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依下列規定提出: 一、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提出。 二、申訴時行為人為政府機關(構)首長、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三、申訴時行為人不明或為前二款以外之人: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
- 4.性騷擾事件經撤回申訴或依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視為撤回申訴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申訴。
- 5.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 二、申訴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同一性騷擾事件,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後再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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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將申訴期限分三軌:一般性騷擾知悉後2年、權勢性騷擾知悉後3年、未成年被害人成年後3年內提出。
Q · 性騷擾事情過了好幾年,還能申訴嗎?
看類型:一般2年、權勢3年、未成年成年後3年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申訴期限分三軌:一般性騷擾於知悉後2年內、自事件發生起最長5年;權勢性騷擾延長為知悉後3年、最長7年;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關鍵在「知悉」的起算點不是事件發生本身,而是被害人知道行為構成性騷擾的時點,這常是律師的攻防核心。
深度解讀
性騷擾被害人最常踩的坑不是「不知道能告」,而是「等到想告的時候,時間已經過了」。本條把申訴期限切成三軌,這是 2023 年新法的重點變革:一般性騷擾從知悉後 2 年內提出(最長從事件發生 5 年內);權勢性騷擾延長到知悉後 3 年(最長 7 年);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的話,可以等到成年後 3 年內提出。這個延長對權勢性騷擾被害人特別重要:過去舊法只有 1 年,很多人在權勢關係結束前根本不敢動,等到鼓起勇氣就過期了。同時這條也指定了三種申訴管道,找錯地方會被打回票。時間和管道,這條同時管住兩個關鍵。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性騷擾名詞
- 法律名詞
- 申訴名詞
- 逾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條文
- 同一事件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同一性名詞
- 騷擾名詞
-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1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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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