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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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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得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 一、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 二、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
  2. 2.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依前項各款規定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3. 3.前二項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依下列規定提出: 一、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提出。 二、申訴時行為人為政府機關(構)首長、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三、申訴時行為人不明或為前二款以外之人: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
  4. 4.性騷擾事件經撤回申訴或依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視為撤回申訴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申訴。
  5. 5.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 二、申訴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同一性騷擾事件,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後再行申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將申訴期限分三軌:一般性騷擾知悉後2年、權勢性騷擾知悉後3年、未成年被害人成年後3年內提出。

Q · 性騷擾事情過了好幾年,還能申訴嗎?

看類型:一般2年、權勢3年、未成年成年後3年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申訴期限分三軌:一般性騷擾於知悉後2年內、自事件發生起最長5年;權勢性騷擾延長為知悉後3年、最長7年;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關鍵在「知悉」的起算點不是事件發生本身,而是被害人知道行為構成性騷擾的時點,這常是律師的攻防核心。

深度解讀

性騷擾被害人最常踩的坑不是「不知道能告」,而是「等到想告的時候,時間已經過了」。本條把申訴期限切成三軌,這是 2023 年新法的重點變革:一般性騷擾從知悉後 2 年內提出(最長從事件發生 5 年內);權勢性騷擾延長到知悉後 3 年(最長 7 年);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的話,可以等到成年後 3 年內提出。這個延長對權勢性騷擾被害人特別重要:過去舊法只有 1 年,很多人在權勢關係結束前根本不敢動,等到鼓起勇氣就過期了。同時這條也指定了三種申訴管道,找錯地方會被打回票。時間和管道,這條同時管住兩個關鍵。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性騷擾名詞
  • 法律名詞
  • 申訴名詞
  • 逾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條文
  • 同一事件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同一性名詞
  • 騷擾名詞
  •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1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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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性騷擾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騷擾防治法第 14 條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得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 一、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騷擾防治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騷擾防治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