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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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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條第四項之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後,應提報審議會審議;審議會審議認有必要者,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重行調查後再行審議。
  2. 2.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審議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該程序終結前,停止該事件之處理。
  3. 3.性騷擾申訴案件經審議會審議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該申訴案件調查結果之決定,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訴人、行為人、原移送單位及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行為人之所屬單位。
  4. 4.申訴人及行為人對於前項調查結果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騷擾申訴調查結果屬行政處分,當事人不服得自收受通知次日起 30 天內提起訴願救濟。

Q · 性騷擾申訴調查結果出來後就定案了嗎?

沒有。不服可在 30 天內提訴願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16 條,主管機關接獲調查報告後須先提報審議會審議,審議會認有必要還可組調查小組重查。調查結果的決定屬行政處分,當事人(申訴人或行為人)不服者,得自收受書面通知次日起 30 天內依法提起訴願;通知書未載明救濟教示者,依訴願法第 14 條延長為 1 年。

深度解讀

你被性騷擾後申訴了,調查報告也出來了。但你不知道的是:報告出來不等於結果定案。地方政府的「性騷擾防治審議會」才是最後拍板的人。他們看完報告如果覺得不對勁,可以重組調查小組從頭再查一次。更關鍵的是第四項:對結果不服,你可以提訴願。很多被害人收到不利的決定書就以為認命了,其實你手上還握著一張行政救濟的票。同樣的,被指控的行為人,如果你覺得調查有瑕疵、認定不公,這一條也是你翻盤的最後機會。書面通知會送到你、對方、原移送單位、行為人所屬單位四個地方,這意味著結果一旦出來,行為人的公司或機關會同步收到,職場後續處置幾乎是綁定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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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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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騷擾防治法第 16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條第四項之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後,應提報審議會審議;審議會審議認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騷擾防治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騷擾防治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