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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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騷擾申訴調查結果屬行政處分,當事人不服得自收受通知次日起 30 天內提起訴願救濟。
Q · 性騷擾申訴調查結果出來後就定案了嗎?
沒有。不服可在 30 天內提訴願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16 條,主管機關接獲調查報告後須先提報審議會審議,審議會認有必要還可組調查小組重查。調查結果的決定屬行政處分,當事人(申訴人或行為人)不服者,得自收受書面通知次日起 30 天內依法提起訴願;通知書未載明救濟教示者,依訴願法第 14 條延長為 1 年。
深度解讀
你被性騷擾後申訴了,調查報告也出來了。但你不知道的是:報告出來不等於結果定案。地方政府的「性騷擾防治審議會」才是最後拍板的人。他們看完報告如果覺得不對勁,可以重組調查小組從頭再查一次。更關鍵的是第四項:對結果不服,你可以提訴願。很多被害人收到不利的決定書就以為認命了,其實你手上還握著一張行政救濟的票。同樣的,被指控的行為人,如果你覺得調查有瑕疵、認定不公,這一條也是你翻盤的最後機會。書面通知會送到你、對方、原移送單位、行為人所屬單位四個地方,這意味著結果一旦出來,行為人的公司或機關會同步收到,職場後續處置幾乎是綁定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偵查名詞
- 審判程序名詞
- 申訴名詞
- 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二款條文
- 起訴名詞
- 性騷擾防治法 第 14 條條文
- 性騷擾防治法 第 15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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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