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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性騷擾防治法 第 17 條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時,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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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 17 條要求調查時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者應配合提供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拒絕,違反者依第 30 條罰 1-10 萬並得按次處罰。

Q · 被指控的人或公司在性騷擾調查時不配合,可以怎麼辦?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17 條,主管機關(衛福部、地方政府、學校、警察、部隊)調查時,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被害人可在申訴時請調查機關依本條發函調取監視器、出勤紀錄、對話紀錄等;對方無正當理由拒絕,依本法第 30 條處 1 萬至 10 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白話解讀

性騷擾申訴最常見的拖延戰術是什麼?被指控的人裝聾作啞,公司用「內部不便透露」當擋箭牌,目擊證人說「我不想被捲進去」。這條法律就是專門為了打掉這些藉口而設計的。它說:當政府機關、學校、警察或地方主管機關在調查時,被指控的行為人本人、被邀請協助的證人、相關單位,都「應該配合」,不准規避、妨礙或拒絕。這不是道德勸說,這是法律義務。違反的話會被處新台幣 1 萬到 10 萬罰鍰(依本法第 26 條,可按次處罰)。重點是:很多人不知道自己可以「請調查機關協助調卷」,例如監視器畫面、出勤紀錄、LINE 對話的伺服器紀錄。一旦調查機關發函,對方不能拒絕。這條看似平淡,其實是被害人撬開沉默高牆的撬棍。

法律定性

性騷擾防治法第 17 條為調查配合義務規範,要求政府機關、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進行性騷擾調查時,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是行政調查取證的強制性基礎,違反者另依第 30 條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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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說我的性騷擾申訴是內部資料不能調,怎麼辦?

直接向地方政府社會局或勞工局申訴,跳過公司內部程序。一旦縣市政府介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17 條公司必須配合,沒有「內部資料」「商業機密」的擋箭牌。申訴書直接寫明請依第 17 條調取特定日期的監視器畫面、對話、出勤紀錄,讓承辦人有依據發函加快進度。

Q2證人被約談協助性騷擾調查可以拒絕嗎?

法律上不行,第 17 條規定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但實務上對個人證人開罰較罕見,主要針對機構或行為人。內行人提示:證人最好如實陳述親身見聞,「我那天在現場聽到 A 對 B 說某句話」勝過「我覺得 A 不會做這種事」,事實陳述受法律保護,主觀判斷反而惹麻煩。

Q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 17 條罰多少?

行為人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拒絕提供資料者,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30 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注意條號是第 30 條,不是常被誤引的第 26 條(第 26 條是媒體報導被害人姓名的罰則)。

Q4性騷擾調查公司不配合怎麼辦?

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訴,調查機關依第 17 條發函後公司不得以內部資料為由拒絕,否則依第 30 條裁罰。

Q5性騷擾防治法第 17 條是什麼?

規範調查時行為人與受邀協助者的配合義務,要求提供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是行政調查取證的強制基礎。

Q6誰有義務配合性騷擾調查?

行為人本人、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都在應配合範圍,包含公司、學校、機構。

Q7什麼叫規避、妨礙、拒絕調查?

請假躲避是規避、刪改隱匿資料或施壓證人是妨礙、明確不交付是拒絕,三者無正當理由均可裁罰。

Q8怎麼請調查機關依第 17 條調監視器?

申訴時具體列出證據清單與時間段,請承辦人發函向相關單位調取,籠統申訴難以精確發函。

Q9對方拒絕配合調查要怎麼處理?

當場記錄事證並向調查機關反映,請求依第 30 條開罰,同時保留自己手上證據備份。

Q10違反第 17 條罰多少錢?

依第 30 條處 1 萬至 10 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個月多次不配合可累積。

Q11被指控者收到調查通知該怎麼做?

務必出席陳述、提供有利證據、可聲請傳訊證人;不出席不會讓事情消失反會被罰並影響認定。

Q12違反第 17 條是罰第 26 條還是第 30 條?

是第 30 條。第 26 條是媒體報導被害人姓名的罰則,常被誤引;配合義務罰則在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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