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時,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 17 條要求調查時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者應配合提供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拒絕,違反者依第 30 條罰 1-10 萬並得按次處罰。
Q · 被指控的人或公司在性騷擾調查時不配合,可以怎麼辦?
可請調查機關發函調卷,拒絕配合依第 30 條罰 1-10 萬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17 條,主管機關(衛福部、地方政府、學校、警察、部隊)調查時,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被害人可在申訴時請調查機關依本條發函調取監視器、出勤紀錄、對話紀錄等;對方無正當理由拒絕,依本法第 30 條處 1 萬至 10 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性騷擾申訴最常見的拖延戰術是什麼?被指控的人裝聾作啞,公司用「內部不便透露」當擋箭牌,目擊證人說「我不想被捲進去」。這條法律就是專門為了打掉這些藉口而設計的。它說:當政府機關、學校、警察或地方主管機關在調查時,被指控的行為人本人、被邀請協助的證人、相關單位,都「應該配合」,不准規避、妨礙或拒絕。這不是道德勸說,這是法律義務。違反的話會被處新台幣 1 萬到 10 萬罰鍰(依本法第 26 條,可按次處罰)。重點是:很多人不知道自己可以「請調查機關協助調卷」,例如監視器畫面、出勤紀錄、LINE 對話的伺服器紀錄。一旦調查機關發函,對方不能拒絕。這條看似平淡,其實是被害人撬開沉默高牆的撬棍。
性騷擾防治法第 17 條為調查配合義務規範,要求政府機關、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進行性騷擾調查時,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是行政調查取證的強制性基礎,違反者另依第 30 條裁罰。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直接向地方政府社會局或勞工局申訴,跳過公司內部程序。一旦縣市政府介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17 條公司必須配合,沒有「內部資料」「商業機密」的擋箭牌。申訴書直接寫明請依第 17 條調取特定日期的監視器畫面、對話、出勤紀錄,讓承辦人有依據發函加快進度。
法律上不行,第 17 條規定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但實務上對個人證人開罰較罕見,主要針對機構或行為人。內行人提示:證人最好如實陳述親身見聞,「我那天在現場聽到 A 對 B 說某句話」勝過「我覺得 A 不會做這種事」,事實陳述受法律保護,主觀判斷反而惹麻煩。
行為人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拒絕提供資料者,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30 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注意條號是第 30 條,不是常被誤引的第 26 條(第 26 條是媒體報導被害人姓名的罰則)。
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訴,調查機關依第 17 條發函後公司不得以內部資料為由拒絕,否則依第 30 條裁罰。
規範調查時行為人與受邀協助者的配合義務,要求提供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是行政調查取證的強制基礎。
行為人本人、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都在應配合範圍,包含公司、學校、機構。
請假躲避是規避、刪改隱匿資料或施壓證人是妨礙、明確不交付是拒絕,三者無正當理由均可裁罰。
申訴時具體列出證據清單與時間段,請承辦人發函向相關單位調取,籠統申訴難以精確發函。
當場記錄事證並向調查機關反映,請求依第 30 條開罰,同時保留自己手上證據備份。
依第 30 條處 1 萬至 10 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個月多次不配合可累積。
務必出席陳述、提供有利證據、可聲請傳訊證人;不出席不會讓事情消失反會被罰並影響認定。
是第 30 條。第 26 條是媒體報導被害人姓名的罰則,常被誤引;配合義務罰則在第 30 條。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支付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報酬。
立法理由明定調解不收費原則。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時,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九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為利性騷擾事件申訴後相關調查程序之進行並查明事件真相,爰規定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明定調解不收費原則。
一、本條新增。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九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為利性騷擾事件申訴後相關調查程序之進行並查明事件真相,爰規定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