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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性騷擾防治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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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任一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2. 2.當事人以言詞申請調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製作筆錄;以書面申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3. 3.調解期間,除依被害人之請求停止調查外,調查程序繼續進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 18 條規定,權勢性騷擾不得調解,其他類型性騷擾當事人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且調解期間調查程序繼續進行。

Q · 性騷擾可以申請調解嗎?跟對方私下和解好不好?

可以,但權勢性騷擾不能調解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18 條,權勢性騷擾以外的性騷擾事件,任一方當事人可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若是被主管、教練、老師等權勢關係者騷擾,法律直接關閉調解大門,必須走完整調查程序。最關鍵的是第三項:除非被害人主動請求停止調查,否則調解期間調查程序繼續進行,形成「邊談邊查」的雙軌制。

深度解讀

被性騷擾後,要不要跟對方坐下來談?這個問題沒有標準答案,但 112 年修法給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新規矩:「權勢性騷擾」不能調解。為什麼?因為當你和對方之間有明顯的權力差距(老闆跟員工、教練跟學員、醫師跟病人),所謂的「合意調解」根本不平等,被害人很容易在權力壓力下被迫接受不合理的條件,造成第二次傷害。所以這條的設計是:權勢性騷擾直接走調查程序,不給調解機會;其他類型(同事之間、陌生人、平輩關係)才開放申請調解。更關鍵的是第三項:調解期間「調查程序繼續進行」。這推翻了很多人以為「申請調解就會凍結調查」的誤解,意味著你可以邊談邊調查,談得攏就和解,談不攏調查照樣往前走,不會白白浪費時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性騷擾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調查程序名詞
  • 按名詞
  • 他造名詞
  • 繕本名詞
  • 期間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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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騷擾防治法第 18 條規定:「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任一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政府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騷擾防治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騷擾防治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