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第 18 條
- 1.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任一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 2.當事人以言詞申請調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製作筆錄;以書面申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 3.調解期間,除依被害人之請求停止調查外,調查程序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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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 18 條規定,權勢性騷擾不得調解,其他類型性騷擾當事人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且調解期間調查程序繼續進行。
Q · 性騷擾可以申請調解嗎?跟對方私下和解好不好?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18 條,權勢性騷擾以外的性騷擾事件,任一方當事人可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若是被主管、教練、老師等權勢關係者騷擾,法律直接關閉調解大門,必須走完整調查程序。最關鍵的是第三項:除非被害人主動請求停止調查,否則調解期間調查程序繼續進行,形成「邊談邊查」的雙軌制。
白話解讀
被性騷擾後,要不要跟對方坐下來談?這個問題沒有標準答案,但 112 年修法給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新規矩:「權勢性騷擾」不能調解。為什麼?因為當你和對方之間有明顯的權力差距(老闆跟員工、教練跟學員、醫師跟病人),所謂的「合意調解」根本不平等,被害人很容易在權力壓力下被迫接受不合理的條件,造成第二次傷害。所以這條的設計是:權勢性騷擾直接走調查程序,不給調解機會;其他類型(同事之間、陌生人、平輩關係)才開放申請調解。更關鍵的是第三項:調解期間「調查程序繼續進行」。這推翻了很多人以為「申請調解就會凍結調查」的誤解,意味著你可以邊談邊調查,談得攏就和解,談不攏調查照樣往前走,不會白白浪費時間。
法律定性
性騷擾防治法第 18 條為性騷擾事件的調解申請程序規範:明定權勢性騷擾不得調解、非權勢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得向地方主管機關以書面或言詞申請調解、調查單位於知悉調解意願時負協助申請義務,並確立調解與調查雙軌並行(除被害人請求外調查不停止)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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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樣的關係算「權勢」?我跟對方有點上下級但不是直屬主管,算嗎?▾
權勢關係不限於直屬上下級,法律上看的是實質的權力不對等,包括職務指揮監督、教學訓練、醫療照護、宗教輔導、服從關係等。例如不同部門但對方掌握你的考績、實習生對指導醫師、學生對輔導老師、運動員對教練,都可能屬於權勢關係。若不確定,可申請調解後讓主管機關判斷,被認定為權勢者調解被拒,反而確立你的權勢被害人身份。
Q2調解成立後我還能告對方刑事嗎?▾
原則上不能。依第21條,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提起申訴、刑事告訴、自訴及民事訴訟,但若調解書內容有限定範圍,則依其具體文字。簽調解書前務必看清字句,不要在權勢壓力下簽下包山包海的終局解決條款,最好請律師審閱或在政府調解委員前進行。
Q3性騷擾防治法第18條是什麼?▾
規範性騷擾事件的調解申請程序,明定權勢性騷擾不得調解、非權勢性騷擾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與調查雙軌並行。
Q4權勢性騷擾跟一般性騷擾在調解上差在哪?▾
權勢性騷擾完全不得調解、走完整調查程序;一般性騷擾可申請調解,且調解期間調查不停止。
Q5什麼叫權勢性騷擾?▾
利用職務、教學、訓練、醫療、宗教、業務等指揮監督或服從關係之權力差距所為的性騷擾,不限直屬上下級。
Q6性騷擾調解跟一般民事調解差在哪?▾
性騷擾調解委員須具法學素養與性別平等意識(第19條),不是一般鄉鎮市調解委員就能處理。
Q7性騷擾調解怎麼申請?▾
先確認非權勢關係 → 備齊事證 →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或言詞申請,言詞由機關製作筆錄。
Q8言詞申請調解要準備什麼?▾
言詞申請者主管機關會製作筆錄;書面申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Q9申請調解後多久會開始?▾
主管機關受理後依第19條於10日內遴聘調解委員,再由委員決定調解期日。
Q10怎麼讓調解和調查同時進行?▾
不主動請求停止調查即可。第18條第3項預設調解期間調查程序繼續進行。
Q11被主管性騷擾可以私下和解嗎?▾
屬權勢性騷擾不得透過本法調解;私下和解書若在權勢壓力下簽署風險高,建議拒絕並走調查程序。
Q12性騷擾防治法調解 vs 申訴哪個有利?▾
調解求和解與賠償、申訴求行政認定與裁罰,可並行;權勢性騷擾只能走申訴調查不能調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ower_harassment | general_harassment |
|---|---|---|
| 能否申請調解 | 不得調解(第 18 條第 1 項排除) | 得申請調解 |
| 立法保護重點 | 防止弱勢者在權力壓力下被迫和解 | 提供低成本、彈性的爭議解決管道 |
| 調查是否停止 | 走完整調查程序 | 調解期間調查不停止(除被害人請求) |
| 調查單位義務 | 依法調查 | 知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申請(第 1 項後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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