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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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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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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勢
性騷擾
以外之性騷擾事件,任一方
當事人
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申請調解。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於性騷擾事件
調查程序
中,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當事人以言詞申請調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製作筆錄;以書面申請者,應
按
他造
人數提出
繕本
。
調解
期間
,除依被害人之請求停止調查外,調查程序繼續進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性騷擾之防治及責任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被害人保護 §1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申訴及調查程序 §1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調解程序 §1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25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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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k09
15 day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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