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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任一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2. 當事人以言詞申請調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製作筆錄;以書面申請者,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3. 調解期間,除依被害人之請求停止調查外,調查程序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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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k09
15 days ago
警察類科
權勢性騷不能調解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