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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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 19 條要求縣市政府於受理調解申請後 10 日內,遴聘 1 至 3 位具法學素養與性別平等意識的學者專家擔任調解委員。
Q · 性騷擾調解的委員是誰找的?要多久才開會?
縣市政府10日內遴聘1-3位懂法律和性別平等的學者專家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19 條,受理調解申請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須於 10 日內遴聘 1 至 3 位同時具備法學素養與性別平等意識的學者專家擔任調解委員;遴聘後 20 日內須決定調解期日並通知當事人、送達申請書狀繕本。若一方申請延期,最多再延 10 日。整套 10+20+10 日是法定上限,超過即屬行政怠惰。
深度解讀
如果你決定走性騷擾調解這條路,誰來主持那場談判?這條給了非常具體的答案:縣市政府要在 10 天內遴聘 1 到 3 位學者專家擔任調解委員,而且這些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法學素養 + 性別平等意識。這不是隨便找個鄉鎮市調解委員的場合。為什麼門檻這麼高?因為性騷擾事件牽涉到法律解釋(什麼算騷擾、賠償怎麼算)、權力動態(避免讓被害人在過程中被二度傷害)、性別觀念(避免「妳穿那樣本來就會被搭訕」這種偏見進入調解現場)。第二項則設下時間表:調解委員遴聘後 20 天內必須開始調解,雙方都會收到通知和申請書。一方申請延期最多再加 10 天。整套流程設計是讓你不必擔心拖延,也保證主持談判的人有專業,但仍要記住調解結果還是要雙方自願達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期日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繕本名詞
- 送達名詞
- 他造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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