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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性騷擾防治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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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調解申請後十日內,遴聘具有法學素養、性別平等意識之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擔任性騷擾事件調解委員調解之。
  2. 2.前項調解委員經遴聘後二十日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決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並將申請書狀或言詞申請筆錄繕本一併送達他造。但經當事人之一方申請延期者,得延長十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 19 條要求縣市政府於受理調解申請後 10 日內,遴聘 1 至 3 位具法學素養與性別平等意識的學者專家擔任調解委員。

Q · 性騷擾調解的委員是誰找的?要多久才開會?

縣市政府10日內遴聘1-3位懂法律和性別平等的學者專家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19 條,受理調解申請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須於 10 日內遴聘 1 至 3 位同時具備法學素養與性別平等意識的學者專家擔任調解委員;遴聘後 20 日內須決定調解期日並通知當事人、送達申請書狀繕本。若一方申請延期,最多再延 10 日。整套 10+20+10 日是法定上限,超過即屬行政怠惰。

深度解讀

如果你決定走性騷擾調解這條路,誰來主持那場談判?這條給了非常具體的答案:縣市政府要在 10 天內遴聘 1 到 3 位學者專家擔任調解委員,而且這些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法學素養 + 性別平等意識。這不是隨便找個鄉鎮市調解委員的場合。為什麼門檻這麼高?因為性騷擾事件牽涉到法律解釋(什麼算騷擾、賠償怎麼算)、權力動態(避免讓被害人在過程中被二度傷害)、性別觀念(避免「妳穿那樣本來就會被搭訕」這種偏見進入調解現場)。第二項則設下時間表:調解委員遴聘後 20 天內必須開始調解,雙方都會收到通知和申請書。一方申請延期最多再加 10 天。整套流程設計是讓你不必擔心拖延,也保證主持談判的人有專業,但仍要記住調解結果還是要雙方自願達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期日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繕本名詞
  • 送達名詞
  • 他造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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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性騷擾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騷擾防治法第 19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調解申請後十日內,遴聘具有法學素養、性別平等意識之學者專家一人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騷擾防治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騷擾防治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