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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性騷擾之防治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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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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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對於在
性騷擾
事件
申訴
、調查、
偵查
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
告訴
、
告發
、提
起訴
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
差別待遇
。
違反前項規定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性騷擾之防治及責任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被害人保護 §1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申訴及調查程序 §1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調解程序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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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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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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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事責任 II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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