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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性騷擾防治法 第 9 條

  1. 1.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2. 2.違反前項規定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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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 9 條禁止僱用人對申訴、作證或協助性騷擾案件之人為不當差別待遇,違反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Q · 申訴性騷擾後被調職、降考績,能再告嗎?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9 條,雇主、學校、政府機關對於在性騷擾事件中申訴、告訴、作證或提供協助的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若你申訴後被調職、降考績、減獎金而對方說不出正當理由,依本條第 2 項你可另行請求損害賠償。保護範圍很廣,連幫忙作證的同事與處理案件的 HR 都在內。

白話解讀

你決定申訴公司主管的性騷擾。隔天你的工作項目突然全部被換掉,被調到沒人想去的部門,年底考績從 A 變成 C。表面上每個動作都有「合理」的理由,但你心知肚明這是報復。本條就是為了這種情況存在的:政府機關、公司、學校對「參與性騷擾事件處理程序的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範圍很寬:被害人、申訴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提供協助的同事,全部受保護。範圍寬到連幫你作證的同事也受保護,因為立法者知道,如果只保護當事人,沒人敢出來作證。違反者要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條和第 7 條的雇主防治義務形成一個閉環:雇主不能用秋後算帳的方式報復申訴者,否則救濟管道形同虛設。

法律定性

性騷擾防治法第 9 條為性騷擾救濟的反報復條款,禁止政府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對在性騷擾事件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之人為不當之差別待遇,違反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使申訴與作證管道得以實質運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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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申訴後公司把我調職,但說是組織調整不是報復,這還算差別待遇嗎?

可能算。法院認定不當差別待遇不要求公司明說是報復,而是看整體事實:調職與組織調整的時間是否吻合申訴前後、其他人是否同樣被調動、調職後工作條件是否惡化、公司的解釋是否經得起檢驗。內行人提示:申訴前後 6 個月的工作條件變化是這類訴訟最關鍵的證據,越早保留越好;若只有你一個人被「組織調整」,公司的解釋會很難自圓其說。

Q2我只是幫同事作證,不算當事人,這條真的也保護我嗎?

對,本條第 1 項明文涵蓋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立法者刻意把保護網織得這麼密,是因為證人若不受保護,性騷擾事件的舉證會非常困難。內行人提示:作證前先書面提醒雇主依本法第 9 條不應受不當差別待遇,並留下這份提醒的證據,會讓雇主對你的後續處理更謹慎。

Q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 9 條,雇主要負什麼責任?

兩條路並行:依本條第 2 項,受害者可請求損害賠償;另依第 29 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為不當差別待遇的雇主裁處罰鍰。內行人提示:民事求償與行政檢舉可同時進行,行政裁罰結果常成為民事訴訟的有利佐證。

Q4性騷擾防治法第 9 條是什麼?

反報復條款,禁止雇主、學校、政府機關對申訴或作證者做不當差別待遇,是性騷擾救濟體系的安全鎖。

Q5什麼叫不當之差別待遇?

對申訴或作證者施以無正當理由、與他人不一致的不利人事處置,如孤立式調職、無端降考績、減獎金。

Q6第 9 條保護哪些人?

申訴人、告訴人、告發人、提起訴訟者、證人、提供協助者及其他參與處理之人,連 HR 與作證同事都涵蓋。

Q7第 9 條和刑事報復有什麼不同?

本條是民事損害賠償加行政裁罰,針對人事上的不利對待;刑事報復另涉恐嚇、強制等刑法罪名。

Q8申訴性騷擾後被報復怎麼辦?

保全申訴前後 6 個月工作紀錄 → 確認不利處置與申訴的因果 → 依第 2 項提損害賠償並依第 29 條檢舉裁罰。

Q9怎麼證明調職是報復不是組織調整?

用申訴前後對比:時間是否吻合、是否只動你一人、條件是否惡化、公司理由是否一致經得起檢驗。

Q10不當差別待遇賠償金額怎麼算?

依民法侵權法理計算實際損害(薪資、獎金差額、職涯損失)加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Q11申訴前要先做什麼準備?

留存現有職務範圍、考績與薪資結構的書面基準,並在申訴同時書面預告雇主依第 9 條不得差別待遇。

Q12性騷擾防治法第 9 條 vs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6 條哪個適用?

職場僱傭關係優先適用性平工作法第 36 條,非僱傭場域、機構或一般場所適用本條,兩者皆禁報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6條民法第184條
適用場域非僱傭之一般場所、機構、學校職場僱傭關係一般私人侵權
保護對象申訴、告訴、作證、協助等參與者申訴、協助、作證之受僱者權利或利益受侵害之人
責任型態損害賠償(第2項)+行政裁罰(第29條)損害賠償+裁罰損害賠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男女雇用機会均等法 第11条第2項(相談等を理由とする不利益取扱いの禁止)
🇰🇷 韓國남녀고용평등법 제14조제6항(성희롱 피해자·신고자에 대한 불리한 처우 금지)
🇩🇪 德國AGG § 16(Maßregelungsverbot - 禁止報復)
🇫🇷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 L1153-2 et L1153-3(禁止對性騷擾受害者及證人施以制裁)
🇺🇸 美國Title VII Civil Rights Act § 704(a)(42 U.S.C. § 2000e-3(a))反報復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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