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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2. 違反前項規定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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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事責任 II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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