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 違反前項規定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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