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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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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2. 2.違反前項規定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 9 條禁止僱用人對申訴、作證或協助性騷擾案件之人為不當差別待遇,違反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Q · 申訴性騷擾後被調職、降考績,能再告嗎?

能。本條保護申訴與作證者免於職場報復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9 條,雇主、學校、政府機關對於在性騷擾事件中申訴、告訴、作證或提供協助的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若你申訴後被調職、降考績、減獎金而對方說不出正當理由,依本條第 2 項你可另行請求損害賠償。保護範圍很廣,連幫忙作證的同事與處理案件的 HR 都在內。

深度解讀

你決定申訴公司主管的性騷擾。隔天你的工作項目突然全部被換掉,被調到沒人想去的部門,年底考績從 A 變成 C。表面上每個動作都有「合理」的理由,但你心知肚明這是報復。本條就是為了這種情況存在的:政府機關、公司、學校對「參與性騷擾事件處理程序的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範圍很寬:被害人、申訴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提供協助的同事,全部受保護。範圍寬到連幫你作證的同事也受保護,因為立法者知道,如果只保護當事人,沒人敢出來作證。違反者要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條和第 7 條的雇主防治義務形成一個閉環:雇主不能用秋後算帳的方式報復申訴者,否則救濟管道形同虛設。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偵查名詞
  • 告訴名詞
  • 告發名詞
  • 起訴名詞
  • 差別待遇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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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性騷擾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騷擾防治法第 9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騷擾防治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騷擾防治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