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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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協會置總幹事一人,並得聘用社會工作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推動社區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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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10條的規定,社區發展協會可以設置一位總幹事,並且可以聘用若干社會工作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來推動社區的各項業務。 參考資料:社區發展法(社區發展法第 47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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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