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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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協會應根據社區實際狀況,建立左列社區資料: 一、歷史、地理、環境、人文資料。 二、人口資料及社區資源資料。 三、社區各項問題之個案資料。 四、其他與社區發展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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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11條,社區發展協會應建立以下社區資料:歷史、地理、環境、人文資料;人口資料及社區資源資料;社區各項問題之個案資料;其他與社區發展有關資料。 論述:這個條文規定了社區發展協會應該建立社區資料的內容,包括歷史、地理、環境、人文資料,這些資料可以提供社區發展相關的背景和文化特色。另外,人口資料及社區資源資料也非常重要,可以幫助協會了解社區的人口結構和可利用的資源。此外,社區發展協會也應該收集和整理社區各項問題之個案資料,以便更好地解決社區所面臨的問題。最後,協會應該收集其他與社區發展有關的資料,以便更全面地了解和規劃社區發展。 相關範例資料:社區發展協會可以收集關於該社區歷史建築物、地理環境的相關資料,例如歷史文獻、地籍資料、環境監測報告等。也可以蒐集並整理社區的人口統計資料、教育、醫療、交通等相關資源的資料,例如人口普查數據、社區設施的資料等。此外,社區發展協會還可以收集和整理社區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案例,例如環境污染、交通擁堵等,以便在制定發展計劃時能夠更好地關注社區的需求。總之,社區發展協會應該確保收集的資料與社區發展相關,並且能夠提供有價值的參考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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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