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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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計畫,由社區發展協會分別配合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辦理,各相關單位應予輔導支援,並解決其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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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13條,社區發展計畫的執行需要社區發展協會與相關單位的配合。社區發展協會應與主管機關合作,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社區發展計畫。同時,相關單位也應提供輔導支援,協助社區發展協會解決執行計畫時可能遇到的困難。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社區希望進行社區公園的建設計畫,該社區發展協會可以根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13條的規定與主管機關合作進行計畫的執行。主管機關可以提供相關的政策指導,並協助解決可能出現的資金不足、土地徵收等問題。其他相關單位,如環保局、都市計畫部門等,也可以提供相應的輔導和支援,協助社區發展協會順利完成計畫。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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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