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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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區發展協會得設社區活動中心,作為舉辦各種活動之場所。
- 2.主管機關得於轄區內設置綜合福利服務中心,推動社區福利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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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14條,社區發展協會可以設立社區活動中心,用作舉辦各種活動的場所。此外,主管機關也可以在轄區內設立綜合福利服務中心,促進社區福利服務工作。 參考資料: 1.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https://www.mohw.gov.tw/cp-1917-31148-1.html)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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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