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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社區發展協會得設社區活動中心,作為舉辦各種活動之場所。
  2. 主管機關得於轄區內設置綜合福利服務中心,推動社區福利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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