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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社區發展協會應與轄區內有關之機關、機構、學校、團體及村里辦公處加強協調、聯繫,以爭取其支援社區發展工作並維護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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