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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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協會應與轄區內有關之機關、機構、學校、團體及村里辦公處加強協調、聯繫,以爭取其支援社區發展工作並維護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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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15條,社區發展協會應該加強與轄區內相關的機關、機構、學校、團體和村里辦公處的協調和聯繫,以獲得他們對社區發展工作的支持並維護成果。這項規定強調了社區發展協會與其他相關組織之間的合作和協調性,以確保社區發展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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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