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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社區發展協會為辦理社區發展業務,得設置社區生產建設基金;其設置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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