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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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18條規定,社區發展協會可以設立社區生產建設基金來進行社區發展業務。該基金的設置需要遵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法令的規定。這意味著協會在設立基金時必須遵守當地政府制定的相關法規。可以舉一個範例,如果台灣的某個縣(市)主管機關制定了關於社區發展工作的法令,社區發展協會在設立基金時需要遵循這些法令的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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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