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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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協會之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費收入。 二、社區生產收益。 三、政府機關之補助。 四、捐助收入。 五、社區辦理福利服務活動之收入。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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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17條的規定,社區發展協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收入、社區生產收益、政府機關的補助、捐助收入、社區辦理福利服務活動的收入、基金及其孳息以及其他收入。這些經費來源的規定旨在確保社區發展協會有足夠的資源來支持和推動社區發展工作。 參考資料: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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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