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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綱要所稱社區,係指經鄉(鎮、市、區)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供為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組織與活動區域。
  2. 社區發展係社區居民基於共同需要,循自動與互助精神,配合政府行政支援、技術指導,有效運用各種資源,從事綜合建設,以改進社區居民生活品質。
  3. 社區居民係指設戶籍並居住本社區之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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