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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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綱要所稱社區,係指經鄉(鎮、市、區)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供為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組織與活動區域。
- 2.社區發展係社區居民基於共同需要,循自動與互助精神,配合政府行政支援、技術指導,有效運用各種資源,從事綜合建設,以改進社區居民生活品質。
- 3.社區居民係指設戶籍並居住本社區之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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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2條的解釋如下: 1. 本條規定社區是指由鄉(鎮、市、區)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的區域,用於設立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的組織和活動區域。 2. 社區發展是指基於社區居民的共同需求,遵循自主和互助的精神,配合政府的行政支援和技術指導,有效利用各種資源進行綜合建設,以改善社區居民的生活品質。 3. 社區居民指在該社區設有戶籍並居住的居民。 參考資料: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內政部,民國96年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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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