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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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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綱要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區)為鄉(鎮、市、區)公所。
  2. 2.主管機關辦理社區發展業務單位,應加強與警政、消防、民政、都市發展、國宅、教育、農業、衛生、文化、交通及環境保護等相關機關協調聯繫、分工合作及相互配合支援,利社區發展業務順利有效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3條的規定如下: 1. 本綱要所稱主管機關包括中央的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的直轄市政府、縣(市)的縣(市)政府,以及鄉(鎮、市、區)的鄉(鎮、市、區)公所。 2. 主管機關在辦理社區發展業務單位時,應該加強與警政、消防、民政、都市發展、國宅、教育、農業、衛生、文化、交通及環境保護等相關機關的協調聯繫,分工合作並相互配合支援,以促進社區發展業務的順利有效執行。 參考資料: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社團法人台灣社區發展協會,民國109年1月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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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 3 條規定:「本綱要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