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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社區發展業務,得邀請學者、專家、有關單位及民間團體代表、社區居民組設社區發展促進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各級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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