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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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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社區發展業務,得邀請學者、專家、有關單位及民間團體代表、社區居民組設社區發展促進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各級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4條,各級主管機關可以邀請學者、專家、有關單位、民間團體代表和社區居民來組設社區發展促進委員會,以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和推動社區發展業務。具體的設置要點則由各級主管機關規定。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的資料,社區發展促進委員會通常由相關部門的官員、學者、專家和公民組成,他們會定期開會討論社區發展的相關議題,提出建議和方案。例如,在台灣的一些地方政府中,社區發展促進委員會的成員包括社區居民代表、學校教職員、社會工作者等,他們一起參與社區規劃、環境改善、社區服務等工作,推動社區的發展和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質。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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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 4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社區發展業務,得邀請學者、專家、有關單位及民間團體代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