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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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社區發展業務,得邀請學者、專家、有關單位及民間團體代表、社區居民組設社區發展促進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各級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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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4條,各級主管機關可以邀請學者、專家、有關單位、民間團體代表和社區居民來組設社區發展促進委員會,以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和推動社區發展業務。具體的設置要點則由各級主管機關規定。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的資料,社區發展促進委員會通常由相關部門的官員、學者、專家和公民組成,他們會定期開會討論社區發展的相關議題,提出建議和方案。例如,在台灣的一些地方政府中,社區發展促進委員會的成員包括社區居民代表、學校教職員、社會工作者等,他們一起參與社區規劃、環境改善、社區服務等工作,推動社區的發展和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質。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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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