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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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鄉(鎮、市、區)主管機關為推展社區發展業務,得視實際需要,於該鄉(鎮、市、區)內劃定數個社區區域。
- 2.社區之劃定,以歷史關係、文化背景、地緣形勢、人口分布、生態特性,資源狀況、住宅型態、農、漁、工、礦、商業之發展及居民之意向、興趣及共同需求等因素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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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就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 5 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 5 條第 1 款規定:鄉(鎮、市、區)主管機關為推展社區發展業務,得視實際需要,於該鄉(鎮、市、區)內劃定數個社區區域。 這段法規表示,在鄉(鎮、市、區)推展社區發展業務時,有權根據實際需要,將該地區劃分成數個社區範圍。 範例:例如,在某個鄉鎮內,當地政府認為有需要進行社區發展,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劃定出幾個不同的社區區域,以便進行相應的發展計劃和管理。 2.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 5 條第 2 款規定:社區之劃定,以歷史關係、文化背景、地緣形勢、人口分布、生態特性,資源狀況、住宅型態、農、漁、工、礦、商業之發展及居民之意向、興趣及共同需求等因素為依據。 這段法規表示,在劃定社區的過程中,可以根據一系列因素來進行,包括但不限於歷史關係、文化背景、地理位置、人口分布、生態特徵、資源狀況、住宅形式、農業、漁業、工商業發展情況,以及居民的意向、興趣和共同需求。 範例:舉例來說,當地政府在劃定社區的時候,可以考慮該地區的歷史關係、文化背景,以及地理位置是否適合形成一個社區。同時,還可以考慮人口分布的情況、生態特徵、資源狀況、不同類型住宅的分佈情況,以及農業、漁業、工商業的發展狀況。此外,還需要考慮居民的意向、興趣和共同需求,以確定社區的劃定範圍。 以上釋義和範例是依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的相關法規進行的,並且符合該條法規的內容和意圖。
- 主管機關名詞
- 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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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