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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鄉(鎮、市、區)主管機關為推展社區發展業務,得視實際需要,於該鄉(鎮、市、區)內劃定數個社區區域。
  2. 社區之劃定,以歷史關係、文化背景、地形勢、人口分布、生態特性,資源狀況、住宅型態、農、漁、工、礦、商業之發展及居民之意向、興趣及共同需求等因素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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