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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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鄉(鎮、市、區)主管機關應輔導社區居民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依章程推動社區發展工作;社區發展協會章程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2.社區發展工作之推動,應循調查、研究、諮詢、協調、計畫、推行及評估等方式辦理。
- 3.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工作應遴派專業人員指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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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6條的規定,鄉(鎮、市、區)主管機關應輔導社區居民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以促進社區發展工作。該條第1項指出社區發展協會的章程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即中央主管機關會制定社區發展協會的章程範本供社區居民參考。第2項則明確表示社區發展工作應以調查、研究、諮詢、協調、計畫、推行及評估等方式進行。最後第3項則規定主管機關應遴派專業人員指導社區發展工作的進行。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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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