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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鄉(鎮、市、區)主管機關應輔導社區居民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依章程推動社區發展工作;社區發展協會章程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社區發展工作之推動,應循調查、研究、諮詢、協調、計畫、推行及評估等方式辦理。
  3.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工作應遴派專業人員指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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