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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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應按年編列社區發展預算,補助社區發展協會推展業務,並得動用社會福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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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20條,各級政府應按照年度編列社區發展預算,以補助社區發展協會進行業務推展。此外,政府也可以使用社會福利基金來支援社區發展。這條規定強調了政府對於社區發展的支持,並提供了資金來源。例如,政府可以提供經費給社區發展協會,讓他們開展各種社區建設和服務項目,提升社區的發展水平。同時,利用社會福利基金也可提供額外的資金來源,以滿足社區的需求和促進社會的整體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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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