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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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對社區發展工作,應會同相關單位辦理評鑑、考核、觀摩,對社區發展工作有關人員應舉辦訓練或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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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21條,各級主管機關在進行社區發展工作時,應該與相關單位一起進行評鑑、考核和實地觀摩。此外,對於參與社區發展工作的相關人員,主管機關應該舉辦訓練或講習來提升他們的能力。 參考資料: 社區發展綱要. 行政院社區發展總部. 網址:https://goo.gl/sz7XFS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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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