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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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社區發展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左列會員(會員代表)組成: 一、個人會員:由社區居民自動申請加入。 二、團體會員:由社區內各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申請加入。
- 2.團體會員依章程推派會員代表一至五人。
- 3.社區外贊助本社區發展協會之其他團體或個人,得申請加入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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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8條的規定,社區發展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個人會員是由社區居民自動申請加入,而團體會員則由社區內的各機關、機構、學校和團體申請加入。團體會員根據章程推派一至五名會員代表。另外,社區外的團體或個人也可以申請加入為贊助會員,但贊助會員沒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罷免權。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內政部「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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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