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1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應根據其需求提供或轉介相關的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如果已提供或轉介相關服務仍無法適應,則可以進行調整。如果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整,則不予扶助。 這表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處理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的申請時,不僅要根據其需求提供或轉介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如果申請人拒絕接受調整且無正當理由,則不符合扶助的條件。 參考資料: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50039&flno=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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