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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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
-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創業輔導、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求職交通補助、求職或職業訓練期間之臨時托育及日間照顧津貼等其他就業服務與補助。
- 3.參與第一項服務措施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含自行求職)而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家庭總收入,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4.不願接受第一項之服務措施,或接受後不願工作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予扶助。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 15 條規定,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參加政府就業服務後,因就業新增的收入最長 3 年免計入家庭總收入,不願接受服務則不予扶助。
Q · 找到工作會不會失去低收入戶資格?
不會立刻失去,有最長 3 年收入免計入緩衝期
依社會救助法第 15 條第三項,只要參加政府提供的就業服務(含職訓、就業媒合、以工代賑),因就業(包含自行求職)而新增的收入,在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可免計入家庭總收入,最長 3 年,經評估有必要再延長 1 年。換言之可以一邊領扶助一邊賺工資,給自己一段過渡期。但這個免計入機制必須主動向區公所申請啟動,並非自動套用。
深度解讀
「找到工作就會失去低收入戶資格」這個邏輯,把很多人卡在原地動彈不得,穩定的扶助比浮動的薪水更安全。這條就是專門打破這個死循環的設計。政府要主動提供就業服務、職訓或以工代賑給有工作能力的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只要你有參加,3 年內因工作(含自行求職)新增的收入可以不計入家庭總收入,必要時再延長 1 年。你可以一邊領扶助一邊賺工資,給自己一段從谷底爬起來的時間。但這條也有牙齒:政府提供的就業服務你不去,或去了不工作,扶助直接取消。它不是恩給,是一個帶條件的賦能機制。你願意動,政府陪你動;你不動,政府也不會養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求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法令名詞
- 社會救助法 第 4 條條文
- 社會救助法 第 4-1 條條文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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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