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第 15-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1規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參加脫貧措施,增加的收入與存款最長三年免計入資格審查,經評估有必要可延長一年。
Q · 領低收入戶補助,多賺的錢一定會害我掉資格嗎?
不一定。參加脫貧措施,增加的收入存款最長三年免計入審查
依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1,只要你參加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辦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的脫貧措施,期間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的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審查,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可再延長一年(共四年)。隱藏門票是「參加措施」這個動作,沒參加就沒保護;額度由各縣市自訂,各地不同。
深度解讀
這是社會救助法裡最反直覺的一條:政府給你一個合法「賺錢但不被扣補助」的特區。一般人聽到「我是低收入戶」直覺反應是「我不敢多賺,賺了就掉資格」。這個恐懼讓很多人卡在貧窮線上動彈不得。1501 條把這個邏輯整個翻過來:只要你參加政府或民間辦的脫貧措施,期間多賺的錢和存下來的錢,最長三年不計入家庭總收入和家庭財產的審查。意思是你可以一邊領補助、一邊存錢、一邊累積資產,三年期間政府當作你「沒賺到」。經評估有必要還能延一年。這條 104 年修法後連中低收入戶都涵蓋進來,但九成符合資格的人從來不知道有這條,因為里長、社工不會主動告訴你「你可以申請哪個脫貧方案」,你不問,這個門就一直關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社會救助法 第 4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