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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救助法 第 1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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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
  2. 2.參與前項措施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及存款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3. 3.第一項脫離貧窮相關措施之對象、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定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1規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參加脫貧措施,增加的收入與存款最長三年免計入資格審查,經評估有必要可延長一年。

Q · 領低收入戶補助,多賺的錢一定會害我掉資格嗎?

不一定。參加脫貧措施,增加的收入存款最長三年免計入審查

依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1,只要你參加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辦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的脫貧措施,期間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的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審查,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可再延長一年(共四年)。隱藏門票是「參加措施」這個動作,沒參加就沒保護;額度由各縣市自訂,各地不同。

深度解讀

這是社會救助法裡最反直覺的一條:政府給你一個合法「賺錢但不被扣補助」的特區。一般人聽到「我是低收入戶」直覺反應是「我不敢多賺,賺了就掉資格」。這個恐懼讓很多人卡在貧窮線上動彈不得。1501 條把這個邏輯整個翻過來:只要你參加政府或民間辦的脫貧措施,期間多賺的錢和存下來的錢,最長三年不計入家庭總收入和家庭財產的審查。意思是你可以一邊領補助、一邊存錢、一邊累積資產,三年期間政府當作你「沒賺到」。經評估有必要還能延一年。這條 104 年修法後連中低收入戶都涵蓋進來,但九成符合資格的人從來不知道有這條,因為里長、社工不會主動告訴你「你可以申請哪個脫貧方案」,你不問,這個門就一直關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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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15-1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1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1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