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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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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社會參與及社會融入,得擬訂相關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及營利組織社會服務計畫,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參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2授權地方政府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擬訂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及社會服務計畫,促進社會參與及社會融入。

Q · 低收入戶除了領補助,還能要求政府提供什麼?

可要求參加政府辦理的教育訓練、社區活動與NPO服務計畫

依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2,地方政府得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擬訂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及非營利組織社會服務計畫,目的是促進社會參與與社會融入。換句話說,現金補助只是社會救助的第一層,協助對象重新接上社會、走出孤立是第二層。條文使用「得」字,地方政府非強制辦理,但民眾可主動到區公所或社會局詢問當年度有哪些計畫可以參加。

白話解讀

拿社會救助的人最怕的不是窮,是孤立。月底有錢吃飯了,但身邊沒人講話、找不到工作、不知道怎麼讓自己跟社會接軌。立法者其實看到了這件事,這條法律的真正用意不是發更多錢,是把你從「制度上看不見的人」拉回來。它授權地方政府擬訂教育訓練、社區活動、非營利組織社會服務計畫,讓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可以參加。換句話說,社會救助不只是現金那一塊,還有第二個面向:讓你重新接上社會。多數人從來不知道這條的存在,所以只去區公所領補助,從來沒問過「你們有什麼計畫可以讓我參加?」這條文用「得」字(代表地方政府不是強制要辦),但反過來說,如果你開口問、開口要求,他們不能說沒有依據,這是低收入戶能向公部門爭取「不只是錢」的法律基礎。

法律定性

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2為社會參與促進規範,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擬訂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及非營利組織社會服務計畫,將社會救助的目的從單純的物質補助擴展到對抗社會排除、促進社會融入的層面,是地方政府提供「不只是錢」服務的法律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除了領錢以外,社會救助還能拿到什麼?

依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2,地方政府可以擬訂教育訓練、社區活動、NPO社會服務計畫供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參與。另外配套還有第15條就業扶助與脫離貧窮措施、第16條特殊項目救助(產婦營養補助、托兒補助、教育補助等)。內行人提示:很多縣市的相關計畫不會主動宣傳,要你主動去問才會給資訊,把自己當資訊蒐集者而不是被動受助者,能拿到的服務會多很多。

Q2我所在的縣市完全沒辦這些活動,是不是違法?

嚴格說不違法。本條用「得」字代表授權但不強制,地方政府不辦不會違反這條法律。但你可以向社會局正式書面詢問實施情況、向地方議員陳情,或結合其他補助領取人共同提案。內行人提示:地方政府完全不辦會在預算審查與議會質詢面臨壓力,議員通常願意接這種陳情。

Q3中低收入戶也能用嗎?還是只限低收入戶?

兩者都可以。條文明確寫「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也是適用對象。現金補助中低收入戶通常拿得較少,但社會參與計畫的權利跟低收入戶一樣。內行人提示:中低收入戶人數更多、政治影響力更大,集體要求政府落實這條的力量比想像中強。

Q4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2是什麼?

授權地方政府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辦理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及NPO服務計畫,促進社會參與與融入,是社會救助「現金以外」的法源。

Q5低收入戶除了領錢還能拿到什麼?

可參加政府或NPO的教育訓練、社區活動、社會服務計畫,配套還有第15條就業扶助、第16條特殊項目救助。

Q6什麼是社會排除?

立法理由指勞動市場邊陲、貧窮、社會孤立三者並存的多重劣勢,光發錢無法解決,需社會融入計畫補位。

Q7社會參與計畫跟一般社福活動差在哪?

本條的計畫明確鎖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目的是社會融入,且把NPO服務正式納入公部門救助體系。

Q8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2的計畫怎麼申請?

取得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 → 到區公所或社會局主動詢問現行計畫清單 → 依公告報名並留書面證明。

Q9縣市沒辦計畫我該怎麼爭取?

向社會局書面詢問留紀錄 → 向地方議員陳情 → 結合其他補助領取人共同提案,集體陳情比個人投訴有效。

Q10申請參加要花錢嗎?

本條計畫屬社會救助延伸服務,多為免費或政府補助辦理,實際依各縣市方案規定。

Q11怎麼證明我有提出過要求?

請承辦留存你的詢問紀錄、保留書面報名證明與往來公文,作為後續陳情或申訴依據。

Q12第15條之2 vs 第15條哪個能直接要求?

第15條就業扶助用「應」字較強可直接要求轉介;第15條之2用「得」字屬授權,可詢問要求但非強制辦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15art_15_1art_15_2
規範強度應(強制)得(授權)得(授權)
核心內容就業扶助與脫離貧窮措施協助積極自立社會參與及社會融入計畫
適用對象有工作能力者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民眾主張難度可直接要求轉介視地方資源可詢問要求,但非強制辦理

art_15

規範強度
應(強制)
核心內容
就業扶助與脫離貧窮措施
適用對象
有工作能力者
民眾主張難度
可直接要求轉介

art_15_1

規範強度
得(授權)
核心內容
協助積極自立
適用對象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民眾主張難度
視地方資源

art_15_2

規範強度
得(授權)
核心內容
社會參與及社會融入計畫
適用對象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民眾主張難度
可詢問要求,但非強制辦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生活困窮者自立支援法(社会参加・就労準備支援)
韓國국민기초생활 보장법(자활지원)
中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91210 增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社會參與及社會融入,得擬訂相關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及非營利組織社會服務計畫,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參與。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研究,貧窮不僅是所得缺乏,同時也無法參與社會生活,即所謂物質剝奪及社會剝奪,稱之為社會排除,指勞動市場之邊陲地位、貧窮及社會孤立現象,而形成多重劣勢之情形。為避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發生社會排除現象,爰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擬訂相關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及非營利組織社會服務計畫,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參與並融入社會,提供個人發揮能力之基本保障及機會。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9121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研究,貧窮不僅是所得缺乏,同時也無法參與社會生活,即所謂物質剝奪及社會剝奪,稱之為社會排除,指勞動市場之邊陲地位、貧窮及社會孤立現象,而形成多重劣勢之情形。為避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發生社會排除現象,爰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擬訂相關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及非營利組織社會服務計畫,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參與並融入社會,提供個人發揮能力之基本保障及機會。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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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15-2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社會參與及社會融入,得擬訂相關教育訓練、社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1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15-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