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第 1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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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社會參與及社會融入,得擬訂相關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及非營利組織社會服務計畫,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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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2授權地方政府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擬訂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及社會服務計畫,促進社會參與及社會融入。
Q · 低收入戶除了領補助,還能要求政府提供什麼?
可要求參加政府辦理的教育訓練、社區活動與NPO服務計畫
依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2,地方政府得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擬訂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及非營利組織社會服務計畫,目的是促進社會參與與社會融入。換句話說,現金補助只是社會救助的第一層,協助對象重新接上社會、走出孤立是第二層。條文使用「得」字,地方政府非強制辦理,但民眾可主動到區公所或社會局詢問當年度有哪些計畫可以參加。
深度解讀
拿社會救助的人最怕的不是窮,是孤立。月底有錢吃飯了,但身邊沒人講話、找不到工作、不知道怎麼讓自己跟社會接軌。立法者其實看到了這件事,這條法律的真正用意不是發更多錢,是把你從「制度上看不見的人」拉回來。它授權地方政府擬訂教育訓練、社區活動、非營利組織社會服務計畫,讓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可以參加。換句話說,社會救助不只是現金那一塊,還有第二個面向:讓你重新接上社會。多數人從來不知道這條的存在,所以只去區公所領補助,從來沒問過「你們有什麼計畫可以讓我參加?」這條文用「得」字(代表地方政府不是強制要辦),但反過來說,如果你開口問、開口要求,他們不能說沒有依據,這是低收入戶能向公部門爭取「不只是錢」的法律基礎。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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