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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第 1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社會參與及社會融入,得擬訂相關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及營利組織社會服務計畫,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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