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社會參與及社會融入,得擬訂相關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及非營利組織社會服務計畫,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參與。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2授權地方政府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擬訂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及社會服務計畫,促進社會參與及社會融入。
Q · 低收入戶除了領補助,還能要求政府提供什麼?
可要求參加政府辦理的教育訓練、社區活動與NPO服務計畫
依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2,地方政府得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擬訂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及非營利組織社會服務計畫,目的是促進社會參與與社會融入。換句話說,現金補助只是社會救助的第一層,協助對象重新接上社會、走出孤立是第二層。條文使用「得」字,地方政府非強制辦理,但民眾可主動到區公所或社會局詢問當年度有哪些計畫可以參加。
拿社會救助的人最怕的不是窮,是孤立。月底有錢吃飯了,但身邊沒人講話、找不到工作、不知道怎麼讓自己跟社會接軌。立法者其實看到了這件事,這條法律的真正用意不是發更多錢,是把你從「制度上看不見的人」拉回來。它授權地方政府擬訂教育訓練、社區活動、非營利組織社會服務計畫,讓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可以參加。換句話說,社會救助不只是現金那一塊,還有第二個面向:讓你重新接上社會。多數人從來不知道這條的存在,所以只去區公所領補助,從來沒問過「你們有什麼計畫可以讓我參加?」這條文用「得」字(代表地方政府不是強制要辦),但反過來說,如果你開口問、開口要求,他們不能說沒有依據,這是低收入戶能向公部門爭取「不只是錢」的法律基礎。
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2為社會參與促進規範,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擬訂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及非營利組織社會服務計畫,將社會救助的目的從單純的物質補助擴展到對抗社會排除、促進社會融入的層面,是地方政府提供「不只是錢」服務的法律基礎。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依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2,地方政府可以擬訂教育訓練、社區活動、NPO社會服務計畫供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參與。另外配套還有第15條就業扶助與脫離貧窮措施、第16條特殊項目救助(產婦營養補助、托兒補助、教育補助等)。內行人提示:很多縣市的相關計畫不會主動宣傳,要你主動去問才會給資訊,把自己當資訊蒐集者而不是被動受助者,能拿到的服務會多很多。
嚴格說不違法。本條用「得」字代表授權但不強制,地方政府不辦不會違反這條法律。但你可以向社會局正式書面詢問實施情況、向地方議員陳情,或結合其他補助領取人共同提案。內行人提示:地方政府完全不辦會在預算審查與議會質詢面臨壓力,議員通常願意接這種陳情。
兩者都可以。條文明確寫「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也是適用對象。現金補助中低收入戶通常拿得較少,但社會參與計畫的權利跟低收入戶一樣。內行人提示:中低收入戶人數更多、政治影響力更大,集體要求政府落實這條的力量比想像中強。
授權地方政府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辦理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及NPO服務計畫,促進社會參與與融入,是社會救助「現金以外」的法源。
可參加政府或NPO的教育訓練、社區活動、社會服務計畫,配套還有第15條就業扶助、第16條特殊項目救助。
立法理由指勞動市場邊陲、貧窮、社會孤立三者並存的多重劣勢,光發錢無法解決,需社會融入計畫補位。
本條的計畫明確鎖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目的是社會融入,且把NPO服務正式納入公部門救助體系。
取得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 → 到區公所或社會局主動詢問現行計畫清單 → 依公告報名並留書面證明。
向社會局書面詢問留紀錄 → 向地方議員陳情 → 結合其他補助領取人共同提案,集體陳情比個人投訴有效。
本條計畫屬社會救助延伸服務,多為免費或政府補助辦理,實際依各縣市方案規定。
請承辦留存你的詢問紀錄、保留書面報名證明與往來公文,作為後續陳情或申訴依據。
第15條就業扶助用「應」字較強可直接要求轉介;第15條之2用「得」字屬授權,可詢問要求但非強制辦理。
| 比較面向 | art_15 | art_15_1 | art_15_2 |
|---|---|---|---|
| 規範強度 | 應(強制) | 得(授權) | 得(授權) |
| 核心內容 | 就業扶助與脫離貧窮措施 | 協助積極自立 | 社會參與及社會融入計畫 |
| 適用對象 | 有工作能力者 |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
| 民眾主張難度 | 可直接要求轉介 | 視地方資源 | 可詢問要求,但非強制辦理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社會參與及社會融入,得擬訂相關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及非營利組織社會服務計畫,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參與。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研究,貧窮不僅是所得缺乏,同時也無法參與社會生活,即所謂物質剝奪及社會剝奪,稱之為社會排除,指勞動市場之邊陲地位、貧窮及社會孤立現象,而形成多重劣勢之情形。為避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發生社會排除現象,爰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擬訂相關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及非營利組織社會服務計畫,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參與並融入社會,提供個人發揮能力之基本保障及機會。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研究,貧窮不僅是所得缺乏,同時也無法參與社會生活,即所謂物質剝奪及社會剝奪,稱之為社會排除,指勞動市場之邊陲地位、貧窮及社會孤立現象,而形成多重劣勢之情形。為避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發生社會排除現象,爰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擬訂相關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及非營利組織社會服務計畫,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參與並融入社會,提供個人發揮能力之基本保障及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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