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生活扶助
>
社會救助法
第 16 條
(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對設籍於該地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提供下列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 一、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二、托兒補助。 三、教育補助。 四、喪葬補助。 五、居家服務。 六、生育補助。 七、其他必要之救助及服務。
前項救助對象、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之內容、申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生活扶助 §10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醫療補助 §1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急難救助 §2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災害救助 §2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社會救助機構 §28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救助經費 §36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罰則 §38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附則 §44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