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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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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照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得到適宜之居所及居住環境,各級住宅主管機關得提供下列住宅補貼措施: 一、優先入住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用以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之住宅。 二、承租住宅租金費用。 三、簡易修繕住宅費用。 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 五、自建住宅貸款利息。 六、其他必要之住宅補貼。
  2. 2.前項各款補貼資格、補貼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住宅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1規定,住宅主管機關得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提供優先入住、租金、修繕、自購與自建貸款利息等六種住宅補貼。

Q · 我是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可以申請哪些住宅補貼?

可申請六種之一:優先入住、租金、修繕、自購與自建貸款利息

依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1,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可申請六種住宅補貼:優先入住社會住宅、承租租金、簡易修繕、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自建住宅貸款利息,以及其他必要補貼。實際資格與金額依各縣市當年度公告辦理,且預算有額度上限、採先到先得,公告期通常落在每年8至9月。

白話解讀

台灣的房租是壓在很多家庭頭上的隱形稅。但你可能不知道,政府其實為「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鋪好了 6 條補貼路線:優先入住社會住宅、租金補貼、簡易修繕、自購房貸利息、自建房貸利息,還有一條彈性的「其他必要補貼」。最關鍵的盲區是「中低收入戶」的判定看「全家平均所得」而不是個人薪資。一個人月薪 5 萬看起來是中產,但如果這份薪水要養三個沒收入的家人,平均下來可能就達門檻。每年補貼公告期一到,預算分配通常先到先得,慢一週就可能落空到下一年。看完這條再去翻你縣市社會局網站,你會發現自己一直在繳的房租痛,是有處方的。

法律定性

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1為住宅補貼授權規範,授權各級住宅主管機關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提供六種住宅補貼措施,並授權中央訂定資格與基準辦法,構成台灣弱勢居住權保障的法律入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月薪4萬,這樣會不會太高不能申請?

中低收入戶的判定看全家平均所得而非個人薪資,月薪除以全家總人口才是平均所得。失業或減薪但稅單未更新者,可申請以最近三個月所得證明重新評估。多數縣市社會局有線上試算工具。

Q2申請住宅補貼要準備什麼?多久會核准?

基本要件包含戶籍謄本、近一年所得證明、財產證明、租賃契約或屋況照片。流程約2至3個月,預算每年有額度上限、先到先得。

Q3申請被駁回,是不是就沒救了?

不是。核准與否屬行政處分,可提訴願與行政訴訟。多數駁回是資料不齊或資格不符,補件後可重新審議;對資格判定有爭議者可於30日內提訴願。公文漏寫救濟教示者訴願期延長為1年。

Q4中低收入戶租金補貼怎麼申請?

先到縣市社會局試算確認中低收入戶資格,於公告期備齊戶籍謄本、所得與租賃契約送件。

Q5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1是什麼?

授權住宅主管機關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提供六種住宅補貼的法律依據。

Q6什麼叫中低收入戶?

全家平均所得介於最低生活費1至1.5倍的家庭,102年修正後納入本條補貼對象。

Q7六種住宅補貼分別是什麼?

優先入住社會住宅、租金、簡易修繕、自購貸款利息、自建貸款利息、其他必要補貼。

Q8住宅補貼怎麼申請?

試算資格→選補貼類型→備齊文件→公告期(8-9月)送件→審查2-3個月→核准後1-2個月撥款。

Q9中低收入戶資格怎麼算?

全家總收入除以應計算人口數,與該縣市當年度公告的最低生活費1.5倍門檻比對。

Q10申請住宅補貼要準備哪些文件?

戶籍謄本、近一年所得證明、財產歸戶清單、租賃契約或建物權狀、屋況照片(修繕用)。

Q11補貼被駁回怎麼救濟?

屬行政處分,30日內提訴願;公文漏寫救濟教示則訴願期延長為1年。

Q12低收入戶 vs 中低收入戶 補貼差在哪?

判定門檻不同,部分補貼項目與額度依身分別有差,低收入戶優先入住順位較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ow_incomemid_low_income
適用對象低收入戶(99年增訂即適用)中低收入戶(102年修正後納入)
判定基準全家平均所得低於最低生活費全家平均所得介於最低生活費1至1.5倍
優先入住社會住宅優先順位較前得申請,順位次之
租金與修繕補貼適用適用

low_income

適用對象
低收入戶(99年增訂即適用)
判定基準
全家平均所得低於最低生活費
優先入住社會住宅
優先順位較前
租金與修繕補貼
適用

mid_low_income

適用對象
中低收入戶(102年修正後納入)
判定基準
全家平均所得介於最低生活費1至1.5倍
優先入住社會住宅
得申請,順位次之
租金與修繕補貼
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生活保護法 住宅扶助(第11条・第14条)
韓國국민기초생활 보장법 주거급여(제11조)/주거급여법
中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住房救助(第28-31条)
德國Wohngeldgesetz (WoGG) / SGB II § 22 (Kosten der Unterkunft)
法國Aide personnalisée au logement (APL), Code de la construction et de l'habitation L831-1
美國Section 8 Housing Choice Voucher Program (42 U.S.C. § 1437f)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91210 增訂)

為照顧低收入戶得到適宜之居所及居住環境,各級住宅主管機關得提供下列住宅補貼措施:   一、優先入住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用以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之住宅。   二、承租住宅租金費用。   三、簡易修繕住宅費用。   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   五、自建住宅貸款利息。   六、其他必要之住宅補貼。   前項各款補貼資格、補貼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住宅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照顧低收入戶得到適宜之居所及居住環境,各級住宅主管機關得提供住宅補貼之措施。

(1020114 修正)

為照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得到適宜之居所及居住環境,各級住宅主管機關得提供下列住宅補貼措施:   一、優先入住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用以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之住宅。   二、承租住宅租金費用。   三、簡易修繕住宅費用。   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   五、自建住宅貸款利息。   六、其他必要之住宅補貼。   前項各款補貼資格、補貼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住宅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達社會救助法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立法意旨,使其得到適宜之居所及居住環境,爰修正第一項,將中低收入戶納入各級住宅主管機關提供住宅補貼措施之對象。

  • 居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9121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照顧低收入戶得到適宜之居所及居住環境,各級住宅主管機關得提供住宅補貼之措施。

(1020114 修正)

為達社會救助法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立法意旨,使其得到適宜之居所及居住環境,爰修正第一項,將中低收入戶納入各級住宅主管機關提供住宅補貼措施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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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16-1 條規定:「為照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得到適宜之居所及居住環境,各級住宅主管機關得提供下列住宅補貼措施: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1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1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