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第 1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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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1規定,住宅主管機關得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提供優先入住、租金、修繕、自購與自建貸款利息等六種住宅補貼。
Q · 我是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可以申請哪些住宅補貼?
可申請六種之一:優先入住、租金、修繕、自購與自建貸款利息
依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1,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可申請六種住宅補貼:優先入住社會住宅、承租租金、簡易修繕、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自建住宅貸款利息,以及其他必要補貼。實際資格與金額依各縣市當年度公告辦理,且預算有額度上限、採先到先得,公告期通常落在每年8至9月。
深度解讀
台灣的房租是壓在很多家庭頭上的隱形稅。但你可能不知道,政府其實為「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鋪好了 6 條補貼路線:優先入住社會住宅、租金補貼、簡易修繕、自購房貸利息、自建房貸利息,還有一條彈性的「其他必要補貼」。最關鍵的盲區是「中低收入戶」的判定看「全家平均所得」而不是個人薪資。一個人月薪 5 萬看起來是中產,但如果這份薪水要養三個沒收入的家人,平均下來可能就達門檻。每年補貼公告期一到,預算分配通常先到先得,慢一週就可能落空到下一年。看完這條再去翻你縣市社會局網站,你會發現自己一直在繳的房租痛,是有處方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居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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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