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生活扶助
>
社會救助法
第 16-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為照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得到適宜之
居所
及居住環境,各級住宅
主管機關
得提供下列住宅補貼措施: 一、優先入住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用以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之住宅。 二、承租住宅租金費用。 三、簡易修繕住宅費用。 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 五、自建住宅貸款利息。 六、其他必要之住宅補貼。
前項各款補貼資格、補貼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住宅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生活扶助 §10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醫療補助 §1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急難救助 §2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災害救助 §2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社會救助機構 §28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救助經費 §36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罰則 §38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附則 §44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