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醫療補助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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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審核作業規定,辦理醫療補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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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7條規定,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制定審核作業規定,來處理醫療補助的相關事項。這表示縣(市)主管機關有權制定具體的審核程序和標準,來評估申請者是否符合醫療補助的資格。詳細的審核作業規定則需參考相關的縣(市)醫療補助辦法或其他相關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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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