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30 條(自由選擇醫療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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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有自由選擇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療之權利。但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深度解讀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被保險人有自由選擇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療之權利,但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這表示農民可以自由選擇接受保險人(即中央健保局)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可以選擇自設或特約的醫療機構。然而,如果有特別規定的情況,則需要依照這些規定進行選擇。以下是這一法條的相關參考資料: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被保險人在選擇醫療院所時,應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法規定,選擇組織區域內合適的農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此外,保險人也要求投保單位在其組織區域內為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和其他相關保險事務,并備具相關名冊,以供保險人查對。這些規定確保了被保險人在選擇醫療院所時的權利,并保證了保險人能夠掌握相關資訊。 舉個例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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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