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因傷病而致身心障礙,經領取身心障礙給付後,不得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診療。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1條的規定,被保險人若因傷病而致身心障礙,並已領取身心障礙給付,則不得因同一傷病再次申請住院診療。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以同一傷病多次領取給付。以下是一個相關範例,請參考: 例如,假設一個被保險人因車禍而導致腰椎受傷,並領取了身心障礙給付。然而,一段時間後,該被保險人因同一腰椎受傷再次住院接受治療。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1條的規定,該被保險人不得以同一傷病再次申請住院診療,因為他已經領取了身心障礙給付。
被保險人因傷病而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不得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診療。
立法理由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明定被保險人因傷病而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不得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治療。
被保險人因傷病而致身心障礙,經領取身心障礙給付後,不得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診療。
立法理由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現行法規用語,將「殘廢」文字修正為「身心障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明定被保險人因傷病而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不得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治療。
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現行法規用語,將「殘廢」文字修正為「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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