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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31領取殘障給付後住院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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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傷病而致身心障礙,經領取身心障礙給付後,不得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診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1條的規定,被保險人若因傷病而致身心障礙,並已領取身心障礙給付,則不得因同一傷病再次申請住院診療。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以同一傷病多次領取給付。以下是一個相關範例,請參考: 例如,假設一個被保險人因車禍而導致腰椎受傷,並領取了身心障礙給付。然而,一段時間後,該被保險人因同一腰椎受傷再次住院接受治療。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1條的規定,該被保險人不得以同一傷病再次申請住院診療,因為他已經領取了身心障礙給付。

立法沿革 2

(0780606 制定)

被保險人因傷病而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不得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診療。

立法理由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明定被保險人因傷病而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不得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治療。

(0990105 修正)

被保險人因傷病而致身心障礙,經領取身心障礙給付後,不得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診療。

立法理由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現行法規用語,將「殘廢」文字修正為「身心障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80606 制定)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明定被保險人因傷病而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不得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治療。

(0990105 修正)

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現行法規用語,將「殘廢」文字修正為「身心障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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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31 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傷病而致身心障礙,經領取身心障礙給付後,不得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診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